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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無船承運業務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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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了規范海運業務外匯管理,保障無船承運業務的正常外匯收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2001年第335號令)、《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1997年10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及《關於國際海運業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05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無船承運業務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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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企業(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企業),可憑交通部頒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匯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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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船承運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其收入范圍為境內貨主、貨代公司、船代公司及無船承運企業支付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以及來源於境外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支出范圍為向境外支付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以及向境內的貨代公司、船代公司、船運公司、無船承運企業及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劃轉的國際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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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船承運企業開立外匯賬戶時,由外匯局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10%核定賬戶的限額。對於新建立的無船承運企業可以設定一個初始限額,原則上設定為等值10萬美元,外匯局可根據本地區總限額的情況對初始限額進行適當調整,並按年度對賬戶限額進行調整。無船承運企業外匯賬戶餘額超出核定限額的部分,須在5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四、外匯賬戶管理有關規定今後如有調整,以調整後的規定為准。
請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後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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