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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計委發布的《外商投資稀土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已於今年8月1日起執行。該文件規定,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生產的我國境內上市公司,中方法人股不得向外資轉讓。
《規定》還指出,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生產的我國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後如發生重大資本變動及股權轉讓、變更事項,必須報國家計委批准。
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分為礦山、冶煉分離、深加工及應用三大類。《規定》明確指出,禁
止外商在我國境內建立稀土礦山企業;不允許外商獨資舉辦稀土冶煉、分離項目(限於合資、合作);鼓勵外商投資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應用產品。凡是擬與外商合資、合作建設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的中方企業,如原來直接從事稀土礦山生產和經營,則與礦山相關的資產及業務不能進入合資范圍。
目前,涉及稀土冶煉及稀土深加工的上市公司主要有:稀土高科、安泰科技、中科三環、津濱發展、寧波韻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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