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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購買了商品房,無論是否辦理了產權證,將不必擔心由於開發商破產而受連帶、房子被作為破產財產清算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指出,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房地產開發商破產的話,購房人已經購買的房屋,即便購房人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但只要房屋已經實際交付給了購房人的,房屋就不再屬於破產財產,業主仍然享有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
據了解,將於9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款的出臺,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化,一批企圖以破產來侵吞消費者購房款、逃避銀行債務的不法房地產商將無處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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