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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股民狀告大慶聯誼虛假陳述侵權案今日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這是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後,首例被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侵權索賠權,也是繼山東渤海和ST同達後,第三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案。
大慶聯誼的虛假陳述主要有兩個方面:
其一,欺詐上市。經查,大慶聯誼石化總廠是於1996年籌劃用其部分下屬企業組建大慶聯誼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申報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龍江省體改委以黑體改復【1993】495號文批復同意大慶市體改委的申請,落款時間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慶市工商管理局為大慶聯誼出具簽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執照。1997年3月,黑龍江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為大慶聯誼提供虛假股權托管證明,將時間提前到1994年1月。大慶聯誼編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會計記錄;經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潤比相應企業同期多出16176萬元。此外,大慶聯誼將大慶市國稅局一張400餘萬元的緩交稅款批准書涂改為4400餘萬元,以滿足證監會對其申報材料的要求。
其二,大慶聯誼1997年年報虛假,利潤虛增2848.89萬元募集資金未按上市公告書說明的投向使用。1、大慶聯誼1997年年報虛增利潤2848.89萬元,其中:內部銷售業務產生的尚未實現的利潤在合並會計報表時未抵銷,虛增利潤939.13萬元;加工產品增量未銷售部分利潤計入當年損益,虛增利潤796.88萬元;為大慶聯誼提供勞務的應付未付費用未計入當年損益,虛增利潤1058.60萬元;大慶聯誼的費用未計入當年損益,虛增利潤54.26萬元。2、募集資金未按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投向使用。大慶聯誼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將募集資金投入4個月,在1997年年報中亦稱『公司四個募股資金項目投入情況良好』。經查,大慶聯誼的募集資金均未投入上述四個項目,其中有25700萬元轉入母公司大慶聯誼石化總廠用作流動資金,5000萬元違規拆借給申銀萬國,6000萬元投入證券市場,其餘資金投資於其它項目。2000年3月,中國證監會對大慶聯誼、承銷商、證券登記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做出了處罰。
據代理本案的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介紹,被告在開庭後就提出要追加被告,而訴方認為,追加被告有兩種因素,一是為查清案件,二是要分擔責任。在本案中這兩種情況都不存在,因為本案事實清楚,其它責任人只承擔連帶責任,訴權在原告這方,選擇被告是原告的權利。法庭對被告的請求也未予支持。
雙方的爭議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提供虛假信息的主體。辯方認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該是大慶聯誼的大股東大慶聯誼石化總廠,訴方認為當時大慶聯誼已經成立,應當承擔責任。
二、投資者損失與虛假信息有無因果關系。辯方認為,兩者沒有因果關系。訴方認為,投資者購買大慶聯誼股票是基於對這些信息的判斷做出的,而且法庭也並沒有要求訴方就二者的因果關系舉證。
三、舉證不足問題。辯方認為訴方的證據不足。訴方認為,投資者賣入多少,買出多少都很清楚,如辯方認為不足以證明投資者的損失,應由辯方舉證。
據了解,本次開庭審理的,分別由哈爾濱長鋒律師事務所、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哈爾濱高盛律師事務所及沒有代理律師的20多案件均為單獨訴訟方式立案。由國浩律師集團代理的案件前3名為單獨訴訟,後679名的是否采用共同訴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確定。據國浩律師集團律師宣偉華介紹,他們現在正在積極爭取共同立案,但目前還沒有得到答復。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679名投資者來自全國28個省市,涉及面如此大的異城共同訴訟在我國還沒有先例。她認為,單獨訴訟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如果共同訴訟既可以節省各方時間,又可以大大節省訴方的訴訟費,對各方都是有利的。
備忘:
2002年1月17日,三位大慶聯誼投資者委托中倫金通律師所,向黑龍江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大慶聯誼及相關責任人。
1月24日,投資者訴大慶聯誼案為哈爾濱中級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成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臺後,首例虛假陳述民事侵權索賠案。
3月29日,大慶聯誼代理律師宣偉華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大慶聯誼案的第二批訴狀,共有679位原告,訴訟標的總額1700多萬元人民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臺以來,集中遞交訴狀時涉及原告人數最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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