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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日報報道,外經貿部近日向江蘇、浙江、廣東、北京、天津、重慶、上海、深圳外經貿主管部門發出通知,擬在國內上述地區開展外商投資物流業的試點工作。
通知規定: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為境外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設立的,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對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信息處理以及進出口等環節實施有機結合,形成比較完整的供應鏈,為用戶提供多功能一體化服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通知還要求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物流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通知規定,設立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通知還規定,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經批准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國際流通物流業務: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服務,包括自營或代理貨物的進口、出口業務,接受委托為出口加工企業提供代理進出口業務;提供海運、空運、陸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三方物流業務: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運作物流業務。
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擬從事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業務及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運作物流業務的,需經有關部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批准。
通知要求,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批准;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延長經營期限。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應超出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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