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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7年至2001年底,各級法院審結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等證券期貨刑事罪案46起。
●截至2001年底,人民法院審結因合同產生的證券民事糾紛案件47011件,涉及股票交易、公司債券交易、出資轉證等糾紛。
中國證券市場經過11年的發展,取得了發達國家和地區花費上百年時間達到的成績,已擁有總市值4.5萬多億元、上市公司1100多家、投資者6700萬的市場規模。但隨著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與法治化市場要求不相符的各種矛盾日漸突出。其中如何有效防范和制裁各種侵權行為,妥善解決證券市場上發生的各種糾紛,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是立法、行政監管以及司法機關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
修訂後的1997年刑法,針對證券期貨犯罪的新動向,增加了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等罪名,為人民法院懲處證券市場上的刑事犯罪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據統計,刑法修訂以來至2001年底,各級人民法院審結46起涉及上述罪名的刑事犯罪案件。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科創業』股票價格操縱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件。據檢察機關偵查,犯罪嫌疑人從1998年至2001年,在全國20餘個省、市、自治區非法籌資高達54億元,利用上海華亞實業發展公司等名義,在120餘家證券營業部開設了1500餘個股東賬戶,采取自買自賣、發布虛假信息等手段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嚴重危害了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這起案件,人民法院將依法、及時地作出裁判。
各級人民法院自證券市場建立以來,除了配合監管機構嚴厲打擊證券犯罪活動外,截至2001年底,還審結了47011件因合同產生的證券民事糾紛案件,其中包括股票交易、公司債券交易、出資轉讓等糾紛,既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還相繼制定和發布了一批適用民事、證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其中,《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明確規定了因合同和侵權產生的20餘種證券民事糾紛案由。
由於市場條件和法律條件尚不完備,人民法院過去對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而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糾紛受理的不多,即使受理了也都未進入實體審理。隨著市場上各種侵權行為頻繁出現和行政監管力度加強,建立和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責任制度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後,於今年1月15日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此開始受理和審理證券市場上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這標志著我國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上的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司法解釋先向虛假陳述『開刀』是有理由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上民事侵權行為的基本形態。操縱市場者往往要以虛假陳述為依托,利用虛假信息收購和拋售流通籌碼非法牟取暴利,嚴重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虛假陳述者依法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操縱市場者將會失去生存支柱。內幕交易與虛假陳述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本質上也是一種信息虛假。抓住制裁虛假陳述這一主線,可以對規范證券市場發揮牽一發而動全身之效。
實踐證明,人民法院目前有條件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理解和支持,已經開始發揮制裁證券市場侵權行為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有關司法解釋1月15日實施,至今,上海、哈爾濱、濟南及成都等地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200餘件針對ST嘉寶、大慶聯誼、ST聖方科技、渤海集團、ST紅光等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今年5月16日,ST銀廣夏公布了中國證監會對其幾年來重大虛假陳述行為的處罰決定。此外,還有一批上市公司也面臨因虛假陳述,其投資者將依據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能對它們提起民事賠償之訴訟。
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出現的問題是暫時的、階段性的,我相信經過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個具有良好運行機制、日趨完善的中國證券市場即將形成。為實現這一目標,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市場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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