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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王海式打假不屬個人消費不予立法支持』這一說法引起的強烈社會反響,上海市消協秘書長趙皎黎日前對『怎樣的購買行為纔算真正的消費者』作出了進一步解釋。盡管趙皎黎強調,不把『王海』列入消費者行列並不是不鼓勵打假,但王海7月17日致信本報,對其關於『消費行為』和『打假行為』的認定提出一系列質疑。
據悉,盡管社會各界反應強烈,但上海市正在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仍然不會支持知假買假索賠的行為。
趙皎黎指出,出現以下三種現象之一的購買行為,將可被認定為是打假行為,而非消費行為。一是購買達到一定數量,又沒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二是出現重復購買行為;三是知情者購買行為。
王海認為,首先,『購買達到一定數量』的『一定數量』是多少?現在經濟富裕了、生活節奏加快,很多人願意在休息時間大批量購買,免得浪費時間,難道就不是消費者了嗎?
『沒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的說法就更加令人費解:消費者如果在購買的時候商家沒有『限量供應』,也沒有要求提供『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那麼發現商品有問題就必須證明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的說法對消費者很不公平,反而是為賣假和造假者大開方便之門,降低他們的買假和造假的顧慮及賠償損失。
趙皎黎解釋說,並不是僅僅從購買的數量上認定是不是『為生活需要購買』行為。如果一位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他應該被認定為消費者;但在明知是假冒偽劣情況下再去購買,那麼第二次的行為就不能認為是『為生活需要購買』行為。
對此王海認為對『重復購買行為』的這種認定不可理喻,如果已經證明是假貨,這位消費者買到索賠過了,竟然還可以在市面上重復買到,那麼就是商家在『知假賣假』和『知假造假』,怎麼懲罰造假和售假的都不為過,提出重復購買就不是消費者,商家可以理直氣壯地逃避加倍賠償的懲罰,這種『認定』如果成立,造假者和售假者肯定要拍手稱快!
王海說:『趙秘書長在這裡認定了「知假買假」的打假行為,為什麼不認定一下什麼是「知假賣假」和「知假造假」行為?還有怎樣狠狠打擊「知假賣假」和「知假造假」行為?』
關於知情者購買,王海表示,『知情者購買行為』的認定實在難以證明,商家怎麼會知道消費者是否知情不知情呢?如果這樣認定,等於給商家充分的理由拒絕對消費者加倍索賠。因為不知情的消費者一般不會來索賠,知情的時間難以確定,如果是媒體披露後買到假貨的,可是後來纔發現知道是假貨的,實在沒有辦法證明其是知情還是不知情,知情者購買的不是消費者,這一條的規定到底是對誰更有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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