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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大的反盜版案———北大方正公司和紅樓計算機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軟件著作權侵權案15日終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北大方正采取的『陷阱取證』方式最終不予認可,同時判決被告賠償北大方正經濟損失由一審判決的約100萬元減至14萬元。
判決意見認為,北大方正采取的『陷阱取證』方式並非獲取被告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采取此種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使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北京市高院對此不予認可。同時認為,本案中被告的損失能夠查明———即一套軟件的正常市場售價13萬元,原審法院關於被告銷售盜版軟件的數量難以查清,從而對賠償數額的數額予以酌定是錯誤的。
原告北大方正、紅樓研究所擁有方正RIP軟件、方正文合軟件的著作權,被告高術天力公司、高術科技公司曾是北大方正的激光照排機銷售商,該機使用的正是方正R IP軟件和文合軟件。1999年由於產生分歧,雙方終止代理關系。
之後,北大方正通過調查獲悉被告非法制售上述軟件,遂委派員工以普通用戶的身份會同公證人員進行公證取證。自去年6月起,北大方正員工以個人名義多次和高術公司員工聯系商談購買照排機及安裝方正RIP等軟件相關事宜。在原告支付了39萬餘元的貨款之後,高術員工為原告員工進行了照排機的安裝、調試工作,並在主機中安裝了一套盜版方正軟件。應北大方正的申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先後4次進行現場公證。
依靠『陷阱取證』獲得證據後,北大方正於2001年11月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告對方侵權。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采用的『陷阱取證』方式並未被法律所禁止,法院予以認可,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餘元。被告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院。
審判此案的北京市高院程永順法官認為,『陷阱取證』方式屬於刑事訴訟中的概念,雖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是一種有效手段,但在理論上卻存在分歧,因為它與以保護人格尊嚴和人權為核心的法治理念形成了嚴重的對立。即使在刑事訴訟中,『陷阱取證』的使用也是很謹慎的。
目前,『陷阱取證』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尚無明確規定。但程認為,雖然『陷阱取證』方式並未被法律所明確禁止,但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獲得支持,將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造成破壞,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對此不予認可。
原告方北大方正法律總監倫羽認為,終審判決『確認了「陷阱取證」方式的無效性,缺乏法律依據,不是公平合理的』。他強調,由於軟件盜版取證的困難性,原告只能采取這種方式進行取證。但北京市高院認為,本案中北大方正的取證方式並非唯一的。如果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完全可以提供證據線索,由法院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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