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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完善、高效、規范的監管體系,制定嚴格的市場游戲規則
最近深交所發表的一份題為《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問題、原因及對策》的報告,其中透露的一個現象非常耐人尋味:一方面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對違規者處罰的力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則是違規的公司越來越多。
-違規和犯罪在日益完善的監管下變得愈發隱蔽
是監管者的力度加大後,原來不易發現的違規行為被發現了呢?還是這些違規者頂風作案呢?按深交所報告所說,『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固然有成功後巨大物質回報的誘惑,但更大程度上是在於違規行為被監管者發現的概率較小;同時,違規行為被發現後承擔損失比較小』。
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得更寬泛一些,就會發現深交所報告只是揭示了事物的表象,尚未發現問題的實質。監管者就像進攻的矛,被監管者則更像防守中的盾,矛尖則盾厚,而盾厚又導致矛更尖。如此博弈的結果,則是違規手段的提高和隱蔽。因此,纔有了類似巴林銀行破產事件的發生,纔有了安然公司破產引出安達信垮塌的後果。同樣,在中國證券監管體系更趨完善的今天,證券市場所呈現出來的違規和犯罪也越發猖獗。
市場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永遠是博弈的對應主體,利益驅動永遠是經濟主體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而不當得利或非法獲利,又永遠是一些不法分子發財夢想實現的『捷徑』。盡管這條『捷徑』可能充滿了風險,但只要利益的誘惑大於可能受到的懲處,就總有那些以身試法者前赴後繼。
-構築完善、高效、規范的監管體系
這就出了一個難題:是制定越來越細的規則、越來越嚴厲的懲罰措施,以保證把每個違規者都繩之以法呢?還是執行適當的法度,讓被監管者有一個更大的操作空間呢?
嚴刑峻法的監管,最可能出現的後果:一是中小型的違規基本被杜絕,大型違規可能更趨於隱蔽;二是市場效率大幅度降低,很多被監管者選擇了『無所作為』作為回應。寬嚴相濟的監管,則使很多被監管者可以在『陽光下』完成自己的大部分以致全部交易,違規變成了無謂的行為。
監管本身同樣需要付出很大成本,只是這種成本的承擔主體是全體被監管者;被監管者付出的違規成本不僅包括平均監管成本,還包括因違規所付出的懲罰性成本。顯然,嚴刑峻法型的監管,全市場主體付出的成本將遠遠高於寬嚴相濟型監管的成本。
當然,筆者並不是說現在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手段過嚴了,而是說我們在構築新的監管體系時,應該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預防違規和犯罪上。畢竟市場是為被監管者開設的,監管者更多、更重要的職責是為被監管者提供規范、高效的服務,保證證券市場的規范運行。
因此,筆者建議,在修改有關證券市場監管制度時,在適當提高違規者成本的同時,更應該建立嚴格的市場准入和市場淘汰制度。
-制定嚴格的市場游戲規則,讓違規者付出高昂代價
提高違規者成本,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的經濟乃至刑事責任。由於時下更多的違規者是法人(更多又是有限責任主體),一旦出現重大違規,受害者應獲得的賠償實際無法得到足額賠付,而直接操作者常能游離懲戒之外。所以,筆者建議,在處罰違規者時,應該適當加大對違規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如永遠、有期禁止某些人直接或間接進入證券領域從業。
此外,建議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分別提取一定比例的違規風險金,以避免違規發生時出現無法賠付的尷尬。
這些違規風險金可分為:上市公司違規風險金、券商違規風險金、律師違規風險金、會計師違規風險金、評估師違規風險金等。違規風險金的提取,可根據各主體三年來的平均加權違規系數測定基數,以後根據每年的違規次數、程度進行調整。對記錄優良的可以調低違規風險金比率,對記錄惡化的可以調高違規風險金比率。在一定時間內,當違規頻率和違規風險金達到一定數額時,則自動終止其市場操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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