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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經媒體公布後,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強烈反應。
草案認為,旨在打假的『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行為,因而原則上不予立法保護。該條例認為,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而以打假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則不屬於消費者行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不少上海市民致電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在當前假冒偽劣商品泛濫、市場秩序還存在諸多問題的現實情況下,如果這種打假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則會進一步助長不法經營者的造假行為。
上海市消協秘書長趙皎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只要出現以下三種現象之一的購買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是打假行為:一是購買達到一定數量,又沒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二是出現重復購買行為;三是知情者購買行為。市民的這種打假行為可以用《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進行調整,但不能用《消法》調整。
對此,從事市場營銷的竺先生認為,『知假買假』式打假行為是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這種行為不屬消費者,不受消法保護的話,應有補充辦法來取代這種打假行為。
他說,在當前情況下,僅僅靠幾個職能部門來打擊假冒偽劣,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更多的群眾來依法監督經營者,知假買假式消費者的出現,從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約假貨蔓延,同時對不法經營者的造假行為起到監督作用。
市民王海東認為,在消費關系中,由於消息不對稱的諸多因素,消費者本身就出於一種弱勢地位,因此更應給予傾斜保護。《條例》應鼓勵消費者用法律武器來打擊假冒偽劣,不管買多少,只要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都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退一賠一。一位姓董的市民來電表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數量不應受到限制,打假者是消費者,應該在條例保護的范圍。
一位市場打假人士認為,上海《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不能變相支持賣假。他表示,『知假買假』式的打假無疑增加了賣假人的風險成本,使得賣假者有更多顧慮,對減少欺詐有好處,有利於社會公益。
他認為,上海《條例》作出這樣的規定不符合法律精神,法律支持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事實。從法律上,不能證明知假買假不是個人消費行為,也不能證明買假者不是消費者。
對此,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處副處長吳勤民表示,因為知價買假的消費者不是為了真正的消費目的,從打假的需要看可以,但從真正立法目的的實現,還是有一定的差距。不過他表示,《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市人大將在充分征求市民意見的基礎上,慎重地對法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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