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料:民航間限重差距太懸殊
一家外企中國公司的首席法律顧問劉弛,作為中國消費者,在與荷蘭皇家航空公司征討知情權的官司中敗下陣來。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劉弛提出的荷航未用中文提示行李限重侵犯其知情權和財產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輸了官司的劉弛說,他打的,本來就是場公益官司。官司敗了,更能引起人們的思考。他說,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解開他及眾多國內消費者心頭的一個困惑:國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是否有采用中文語言告知的義務?
1999年3月3日,劉弛搭乘荷蘭皇家航空公司 KL1264班機從法國返回北京。托運行李時,他被告知免費行李限重20公斤。而劉弛攜帶的行李重達50公斤,經交涉,荷航按超重10公斤的標准向劉弛收取了2075法郎(折合人民幣2864元)的托運費。
回國後,劉弛就超重行李費問題向荷航提出異議。雙方多次協商未果。2001年3月,劉弛以荷航事先未用中文告知其行李限重、侵犯他作為中國消費者的知情權,導致其遭受財產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劉弛說,美國西北航空與荷航是聯盟企業,此前他乘坐美國西北航空飛機,行李限重是65公斤,而荷航限重只有20公斤,他想不到差距如此大。『行李中裝的是給父親買的書,結果交的罰款比買書的錢還貴。』對此,劉弛難以理解。
告知:要不要『知曉』的結果
2001年8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劉弛與荷航糾紛,屬於國際航空運輸中的糾紛。而我國參加的國際運輸公約對應使用何種語言對國際運輸中的旅客進行提示,沒有明確規定。國際運輸中的國際客票使用英語對旅客進行提示,符合國際慣例。
一審法院適用國際慣例做出判決,劉弛說自己並不服氣。因為,本案因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而起糾紛,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不應適用國際慣例;一審法院認定國際航空運輸中用英文進行告知是慣例,但未指出其依據。況且適用國際慣例判決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荷航對一審判決則表示認同。荷航還強調,劉弛精通英文,有能力讀懂其所購國際票的英文內容。
劉弛英文不錯,知道通常以『KG』表示『公斤』,但卻判斷不了客票中英文所寫的限重『20K』中的『K』也表示『公斤』。他說,如果對英文不通的國內老百姓,恐怕只有糊裡糊涂地交罰款了。『二審判決雖沒再繼續適用國際慣例,但仍沒有解決案件爭議的焦點,即消費者知情權如何實現的問題。』劉弛代理律師李京生說,『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內容質量,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有「告訴」的行為,還得有消費者「知曉」的結果。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公司,如果不考慮中國消費者的母語背景,用英文或其他語言把告知內容寫出來了,而不管中國消費者懂不懂,能談得上保障其知情權嗎?』
保護:外企服務也該與咱接軌
尤為令人深思的是,有法學界人士指出,這個官司輸在國內法律法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欠缺上。
據介紹,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駐京辦事處於1995年5月致函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輸管理司,呈請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提供的標准運輸憑證( B SP票)用於中國國內。該函載有『國際運輸憑證將使用英文(合同部分除外)』的內容。同年5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輸管理司批復同意,未就國際票的語言文字使用提出不同意見。
事實上,我國《產品質量法》解決了『產品』的知情權問題,其中明確規定,在產品包裝標識上,要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並用中文明示產品規格、所含成分及含量等。
但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荷航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無法歸入『產品』的范疇,所以不能適用《產品質量法》。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規定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同時,並未限定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的語言種類。這使得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在尋求國內法律保護時,卻陷入空白地帶的尷尬。
有關人士認為,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開放程度不斷提高,中國消費者會越來越多地接受國外企業提供的服務。與時同時,國外公司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和國內消費者權益間的矛盾與摩擦也會不斷產生。因此,健全國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顯得十分必要。不僅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進一步修改,與《產品質量法》相對應,應該出臺《服務質量法》。
有評論說,加入世貿組織了,中國總是強調與國際接軌,但要求在中國進行經營活動的國外企業與咱接軌時,咱的法律法規卻出現了空白。從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到日航事件,再到小小國際航空客票引發的知情權官司,這個虧不能再吃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