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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輯責任制度,必須有專門的編輯人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出版內容的合法性。
這是日前出臺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裡的內容。按照這一規定,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文號。互聯網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者發送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
對於互聯網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否則除責令停止登載或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外,還將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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