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調查:4779萬美元該不該給
用電話交易方式從事個人外匯買賣過程中不斷重復使用號,是否是違法的外匯交易方式?近日,在夏文治訴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西單支行(第一被告)、交通銀行北京分行(第二被告)、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職工鍾強(第三被告)的民事起訴案開庭現場,這是爭論的焦點。
原告夏文治稱,2000年5月至6月,原告在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西單支行用電話交易的方式從事個人外匯買賣,共獲利47.79萬美元。但同年6月,被告一卻以機器出現故障為由拒絕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被告二還采用非法手段強行將該款項轉入被告三名下,後由被告三轉給交通銀行佔有和使用。原告認為,其本人的外匯買賣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操作程序,其所獲取的利益應受法律的保護。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利,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三被告共同返回原告的上述款項,並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利息、賠償經濟損失。
三被告共同答辯認為,原告夏文治主張的47.79萬美元是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銀行資產。其對該款項不享有任何權利。被告得到該款項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夏文治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強調原告夏文治是利用非法電話交易手段獲取暴利。被告認為,原告在電話外匯交易中利用反復按?號,延長交易時間,以達到低買高賣的目的來獲取暴利。
原告答辯道,作為交通銀行的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顧客都有一本交通銀行發的個人外匯業務買賣的指導說明書,指導書中有明確的說明:?號有重聽和更正的作用。我是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的,我的行為是合法行為。請問被告,指導書中有不能使用?號的明確說明嗎?
答辯結束,雙方均願意接受法庭的調解,但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回原告47.79萬美元及利息時,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調解意見。此案類型新穎,判決結果對市民有借鑒意義,尤其是對正在進行個人外匯交易和即將進行個人外匯交易的市民。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情的發展。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