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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指間,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海高科)上市『假死』已經兩周年了。
2000年6月30日,公司刊登招股說明書,7月3日,正式發行1億股股票,發行價高達16.88元/股,其61.83倍的發行市盈率創下當時發行市盈率之最。出人意料的是,因有『內部人士』舉報,通海高科涉嫌欺詐上市,且在戰略投資者配售過程中可能有違規行為,公司7月12日便接到通知暫停上市,被判『死緩』。
證監會迅即凍結其賬戶並開展調查。發現其募集資金達16億多元的賬上只剩下了2.1億元。原來,公司已用其中10億元還了銀行貸款,2.38億元投入STN在建項目,1.1億元撥給大股東江門高路華作流動資金。基於此,調查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第一,募集資金所投項目『紫晶公司』是否虛構利潤1000萬元;第二,吉林省政府是否拿出資金為通海高科包裝利潤;第三,大股東江門高路華是否涉嫌轉移募集資金。
據稱,證監會對通海高科的調查早已於去年3月結束,但是一直未披露調查結果。直到200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該報告中明確將上市『假死』的通海高科定性為『欺詐發行上市』。
兩年來,證監會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通海高科到底出了什麼事諱莫如深。通海高科的投資者牽腸掛肚地想知道一些真實情況,但『叫天天不應,問地地不靈』。就這樣,通海高科上市『假死』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一個懸而未解之謎。
通海高科的上市『假死』,猶如R在當地政府身上的一塊石頭,為了搬掉這塊石頭,它們在幕後做了大量的工作。一個基本的指導思想是,必須為通海高科留下的10多億元的募集資金缺口找到接盤的人。因為政府不可能拿出那麼多的錢,企業以及中介機構更不可能。因此,以變通的方法讓其上市,將這些風險分攤到社會上成為一個最好的辦法,是『最明智』也是最現實的選擇。在這種思想支配下,關於華龍熱電重組通海高科的方案出爐了。
事情到此似乎有了一個結果。然而,到今年4月,吉林方面知情者透露的消息卻稱,通海高科重組方已初步決定變更為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電力),更令人震驚的是,根據知情者提供的有關資料,後者為接手通海高科達到借殼上市的目的,可能存在虛構利潤成為『通海高科第二』的嫌疑。另據有關方面披露的資料,吉林電力發行上市已獲中國證監會發審會通過,只是發行日期尚未最後敲定。問題是,如果那位知情者提供的材料屬實的話,即使通海高科的流通股假吉林電力之魂得以流通,豈不又要牽出案中案嗎?
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分析,通海高科的問題撲朔迷離,錯綜復雜。在其籌備上市的幾年時間裡,給人們留下了太多的疑惑。
首先是大股東江門高路華。它被懷疑有虛假出資的可能。通海高科於1998年8月31日設立時,高路華以經營性淨資產入股1.7億股,持有通海高科48.81%的股權。通海高科的招股書顯示:1997-1999年的業績中,利潤95%以上來自高路華的電視機。作為一家二流彩電企業,高路華在通海高科的合並報表中存在虛增利潤的可能。然而,問題又遠不止是高路華。證監會一位人士說:『如果單純是高路華,問題早就解決了,關鍵在於由高路華而起,波及到方方面面。』
其次是中介機構。通海高科原來的主承銷商是中國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中金公司)。1998年11月,在預審材料上報證監會並很有可能通過的時候,中金公司決策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不再擔任通海高科的主承銷商。中金公司至今守口如瓶,不願透露其抽身的具體原因。有消息說,中金公司當時已經認定江門高路華與香港高路華有瓜葛。不久,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接任主承銷商。國泰君安為什麼要接下這一棒?兩者之間有著怎樣的一種默契?這一連串的問題,至今仍是一個謎。
第三,通海高科的命運並未掌握在它自己的手中。在整個過程中,通海高科只不過是一個陪襯,有時甚至連一個完全的知情者都算不上。如龍華熱電重組通海高科,完全由吉林省政府運籌,從挑選中介到敲定方案,通海高科完全喪失發言權,甚至龍華熱電也沒有自主權。
通海高科的第一大股東、主要發起人之一吉林省電子集團公司成立於1997年5月,是吉林省政府確立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據稱,公司現任董事長曾任吉林省政府秘書長。由此可見通海高科第一大股東在吉林省的地位,在關於通海高科的是是非非中究竟誰纔是主角?另外,吉林省省長多次參與有關各方的協調會,其對解決通海高科問題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事實上,通海高科從一開始就備受省政府呵護。1998年前後吉林省政府為通海高科劃撥2000萬元的啟動資金,而後又財政借款2.5億元,並將吉林省1997年的六個上市指標之一配給了通海高科的TFT項目,期間負責相關事宜的吉林省某高官曾多次去項目工地現場辦公,省委還召開專題會議。據知情人透露,從發起設立到發行股票,的確有某些人縱容了通海高科的欺詐行為。
據知情人士分析,證監會在通海高科的發行問題上難辭其咎,並且不排除相關人員有瀆職的能。1999年初,通海高科正式遞交申報材料,但預審員認為,其發起人只有兩家,不具備五家發起人的發行上市條件。之後,通海高科引入另外三家企業作為發起人。然而,這三家企業所佔總股本僅為0.38%,基本上是走了個形式。一年之後,證監會同意其再次上報,這一次極為順利。在同批上報的企業中,通海高科報得最晚,卻最早批復。
看起來,對通海高科一案的處理,似乎比中科案還要艱難,發案早了半年,而處理結果仍是一個未知數。不過再難也得給投資者一個答復,總不能就這樣不了了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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