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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文件銀發[2002]19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的通知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
為了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行為,維護債券發行各方的權益,我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
2002年七月三日
附件: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
第一條為保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工作公平、公正、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其他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發行現場活動受本規則約束。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以下稱發行系統)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發行人可使用發行系統進行債券發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央結算公司)為債券發行工作的技術支持部門,負責發行系統的日常技術維護。
第五條債券發行時,中國人民銀行將派出觀察員進行現場監督。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的職責是:監督現場人員執行本規則,保證債券發行的有序、公正、公平。
第六條債券發行現場只允許發行人的工作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和中央結算公司的系統操作人員進入。其他人員在規定的發行時間內,未經人民銀行允許,不得入內。
第七條如需記者進入發行現場采訪債券發行情況,發行人應事先告知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發行時間內,債券發行現場的任何人員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對外泄露債券投標信息,必須關閉對外聯系的一切通訊工具。
第九條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投標人可通過應急方式進行投標:
(一)正在與中央結算公司辦理系統聯網過程中而尚未入網;
(二)已與發行系統聯網的結算成員出現系統通訊中斷或設備故障。
第十條應急投標的有關注意事項:
(一)應急投標書應按發行人在發行招標規則通知中規定的格式填寫,並由已在中央結算公司備案的經辦人和復核人簽字並蓋章;
(二)投標人須在發行人公告的投標時間內將應急投標書發送至招標現場,經審核無誤並由發行人的工作人員和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簽字認可後,由中央結算公司的系統操作人員將投標數據輸入發行系統;
(三)應急投標書應字跡清晰,意思表達明確。
第十一條債券發行結果須經發行人授權代表和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簽字確認後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財政部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國債發行現場管理比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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