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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8500多萬元的彩虹集團公司原總裁、原董事長、彩虹彩色顯像管總廠原廠長吳維仁,昨天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今年53歲的吳維仁於1998年8月開始主持彩虹集團公司工作,不久就被國務院稽查特派員發現可疑賬目。2000年6月被免去職務。2001年4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吳維仁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並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訴,西安市中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吳維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他人和自己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吳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下屬賄賂人民幣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雖然在本案案發前吳已將挪用公款全部歸還,尚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但其挪用公款85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故依法判處吳有期徒刑17年,並依法繼續追繳受賄所得1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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