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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於6月27日開庭,就銀廣夏證券返還糾紛案一事進行庭詢。堅持股票賬號被人惡意利用,買入一路暴跌的銀廣夏及其『苦主』基金景宏的廣州股民丁全新,與銀河證券廣州大德路(現解放中路)營業部昨日再次對簿公堂,請求廣州中院撤消原越秀區法院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返還挪用賬戶資金160512元,賠償相應交易稅費、利息4212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該案此前經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丁全新敗訴。不但無法獲賠,還需支付全部訴訟費用。丁全新不服一審判決,在4月29日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廣州中院在5月16日發出傳票,傳喚雙方當事人於6月27日到庭進行庭詢。
據原告丁全新先生稱,其上訴理由主要是原判決書沒有寫明適用的法律依據,且對被上訴人存在的問題只字不提。銀河證券廣州大德路營業部當初為其開戶時,將他填寫了交易密碼的申請表收檔,因此完全存在密碼保管不當的可能。另外,還將實際發生在2001年9月13日晚9時多的委托,放到14日的交易日去成交,違反了深交所交易規則第37條『委托當日有效,會員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丁表示,他從未與被上訴人約定委托可以隔日有效。他告訴記者,被上訴人自己對將上訴人賬戶13日晚的電話委托放到14日去參加撮合也感到不妥,因此,在最初向他提供這筆有爭議的委托時間時,竟謊稱是14日凌晨,後經查證後,纔不得不承認委托電話是13日晚打入的。他認為被上訴人擅自延長委托的有效時間是完全錯誤的行為。
而銀河證券的委托律師杜先生則表示,之所以提供給丁的交易時間與實際時間不符,主要是緣於營業部內部的一種管理,因為開通24小時電話服務後,營業部的電腦系統會將前一交易日清算結束後的委托統計作第二日的報盤報送交易所。他與銀河證券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均向記者表示,他們內部的管理是嚴格的,不存在泄露密碼的可能。
昨天上午的庭審,在中院審判員的主持下,雙方就一審認定的事實進行了補充及辯論,並明確了爭議的焦點:一是委托是否可以隔日有效?二是是否存在密碼泄露,如果存在,過錯應由誰來承擔?三是證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個人看法是否可以成為判決依據?
庭審結束後,審判員表示,雙方要進一步補充證據,有些問題要待合議庭討論後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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