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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劉俊海博士在日前召開的『科學消費』論壇上提出,實行多年的『三包規定』是短缺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已失去了再存在的意義和必要。
劉俊海博士說,以包修、包退、包換為主要內容的『三包規定』起始於1985年。『三包規定』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從1994年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隨後,新的《合同法》也開始實行。這兩部法律對原來『三包規定』試圖解決的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消費者遇到原來『三包規定』的問題,完全可以依據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俊海博士說,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三包規定』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壓抑了廠商之間的競爭。以手機的『三包規定』為例,根據《合同法》第111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的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要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報酬或者價款等違約責任這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多種途徑,而不僅僅是包修、包退、包換;按『手機三包規定』,手機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不好時原則上只能請求商家更換同規格、同型號的手機,不能請求退貨。這種規定就限制了消費者因對商品不滿意要求退貨拿到退款購買其它商家手機的選擇,從而壓抑了手機廠商之間的競爭。
劉俊海博士說,現在的商品很豐富,大約有近萬種。就算每個月制定一種商品的『三包規定』,那麼至少也要800年纔能制定完所有商品的『三包規定』。所以,『三包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一定的不可行性。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全國只有20類商品實施了『三包規定』。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研究對汽車、電腦等商品實施『三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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