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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購中,如果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除中標成效將會無效、處以罰款外,還將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提請6月24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的政府采購法草案規定的。這一草案還規定了供應商如果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也會受到處罰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緒武說,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政府采購應當只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采購納入本法所稱的政府采購范圍,並且授權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分別根據其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這兩個界限。草案對此作出相應的修改。
草案還規定,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如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或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在開標前提前泄露標底,將會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等懲罰。
草案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此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張緒武說,政府采購應當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證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防止腐敗。為此,草案除已有的關於加強監督管理的規定外,還對集中采購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專業技能、采購人員的選擇、培訓和考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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