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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海事法院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訴上海新海天航運有限公司(簡稱新海天)觸碰水下設施損害賠償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近日,廣州海事法院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訴上海新海天航運有限公司(簡稱新海天)觸碰水下設施損害賠償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安達海』輪是否是鉤斷電纜的肇事船、原告在電纜被鉤斷事件中有無過錯以及損失的認定等三個焦點問題各持己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因被告拒絕調解,該案將擇日再審。
來龍去脈
2001年9月20日,亞洲部分地區同北美之間的互聯網連接發生中斷,據中國電信調查,原因是聯系亞洲和北美的中美海底電纜斷裂,且斷裂的大致位置在距汕頭電纜登陸站20公裡的地方。
中國電信就海纜斷裂事件展開調查後發現,新海天所屬的『安達海』輪船曾在該海域附近避風,因選擇錨位不當及未運用良好船藝避風和防止走錨,致使走錨時鉤斷電纜,造成通過該電纜的通信中斷。
中國電信稱電纜被鉤斷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修復,而且該電纜的使用年限及通信質量也受到極大影響。2001年在9月27日,中國電信向廣州海事法庭提出起訴,要求新海天賠償4000萬元。
上海新海天航運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稱,中國電信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證據,事實尚未調查清楚。
庭審三大焦點
『安達海』輪是否是鉤斷電纜的肇事船,是焦點之一。
原告的依據有『安達海』輪的航海日記的記錄,汕頭海事局也在當天用錄像機拍攝下肇事船只。海軍9116部隊出具的雷達資料也顯示出事當天附近海域只有一條商船。由此認定,『安達海』輪就是肇事船。
而被告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前後矛盾,電纜斷裂點究竟在哪裡至今尚沒有定;汕頭海事局的詢問筆錄並沒有認定『安達海』輪就是肇事船,只是對『安達海』輪進行過調查;原告提供的海軍9116部隊的證明與法院到海軍調查取得的證明不一致,後者證實出事海域上當時還有其他兩艘船;另外,由汕頭長話局拍攝的出事當時的肇事嫌疑船的外形與被告提供的『安達海』輪的外形確實有很大出入。
原告則稱從出事到現在已過數月,『安達海』輪的外形不一定和出事時一致。
中國電信在這次事件中有無過錯,是焦點之二。
按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領域內鋪設海底電纜,施工完畢後,應向海事局報告,並報中國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並在全國范圍內發布公告,在海圖上明確標出電纜的標記。
原告代理律師稱,中美海底電纜是國際性的電纜,且已在英國國際公共航海海圖上進行了公告,並向國內有關航海部門作出了通知,認為船長應該根據通知自行在海圖上作出相應的標記。但也承認到出事時為止,中國電信尚未在中國海圖上進行公告及作出電纜標記。
被告則駁斥了原告的這一說法,認為電纜鋪設在中國境內,應遵守中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應在施工後90天內報海事局及海軍司令部航海保證部,並向國內的航海主管機關及航運部門發出公告,但原告在出事前沒有履行上述義務。被告還認為原告被鉤斷的電纜區域是主航道,原告的這種不告知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在該區域航行的船舶存在著潛在的危險。也正是沒有公告,電纜被鉤斷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自行承擔。
關於中國電信4000萬元損失的認定,是焦點之三。
原告稱電纜維修費為3770多萬元,電纜質量損失費290多萬元,兩者共計4000萬元。被告認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全部是發票的復印件,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求,而且,原告提出4000萬元損失的主張缺乏權威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修復報告及價格論證報告作為依據。
此案目前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
相關鏈接
1989年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號發布《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共21條。其中第七條規定,鋪設施工完畢後,所有者應當將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線圖、位置表等說明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案,並抄送港監機關。第十三條規定,從事海上各種活動的作業者,必須保護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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