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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稱,鄭百文原獨立董事陸家豪狀告中國證監會一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於5月10日正式立案,並將於6月20日開庭審理。
陸家豪此前已提出行政復議但遭失敗,打官司是他免遭行政處罰的最後努力。他說,就算我是個董事,應該接受處罰,也不應該一概而論吧。我現在一個月的退休金也纔1600元,我從哪裡弄到這麼多的錢?
有關人士稱,法律果真無情判決的話,陸家豪極可能被執行10萬元的行政處罰。鄭百文的相關信息披露顯示,陸家豪在公司上市之初就持有1萬股鄭百文,幾經擴股,到2001年董事會換屆之前共持有2.2447萬股。即便鄭百文股東把一半股份『轉』給三聯集團,陸家豪剩餘的持股仍可以支付10萬元行政處罰中的大部分。
讓陸家豪受罰是否合理?中國證監會對陸家豪所提行政復議的答復稱,陸家豪作為董事,應當對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有關上市申報材料、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能以擔任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不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領取工資報酬或津貼等理由主張減免處罰。
從實際情況看,陸家豪告贏證監會的難度不小。首先,鄭百文董事會連續幾年保證年報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諾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對此,陸家豪作為董事會中的一員沒有公開提出異議,在審議年報時投的都是贊成票。從這一點上說,陸家豪難逃合謀之嫌。
其次,鄭百文領導層當初對陸家豪的承諾,難以支持其豁免過失責任。陸家豪稱,當時鄭百文的領導層對我是有承諾的,就是不參與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不領取公司的任何報酬。更重要的是,這是得到證監會批准的。可是,陸家豪擔當獨立董事的兩個『不』,並不等於他可以在承諾負連帶責任後,又享有豁免權。而且陸家豪當初所得到的『兩個「不」』的承諾,並沒有公開的信息披露,以說明其獨立董事角色的特殊性。普通投資者閱讀鄭百文的上市公告書,根本看不到任何注釋說明陸家豪是獨立董事。
再次,『花瓶董事』同樣難逃連帶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知情董事』應當受到處罰,而『花瓶董事』該不該受罰則應區別對待。其實,『知情董事』與『花瓶董事』的界限是模糊的。一個名人若成為『花瓶董事』,發揮給公司形象貼金的作用,無形中已經充當了『幫凶』。上市公司造假時總會想盡辦法掩飾真相,『花瓶董事』實際成為一種迷惑公眾的『道具』。倘若『花瓶董事』可例外處理,對受害的中小投資者是不公平的。
但問題在於,陸家豪確實也挺夠委屈,本身深受市場不健全之害。按中國證監會現行的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陸家豪根本不能勝任獨立董事之職。更何況陸家豪一沒有被保證全年至少在鄭百文工作多少時間,二不具備專業的會計或法律經驗。再加上從未領到過任何報酬這條委屈的理由,陸家豪實際也是鄭百文財務造假騙局的犧牲品。
由中國證券市場不健全帶來的問題,如今卻要一個被騙多年都可能不知情的老人,為沒有及時識破騙局而受罰10萬元。從規則上講,陸家豪受罰無可爭議;但從情理上說,陸家豪受罰又實在讓人感到同情。陸家豪或許真該在法庭上問一句:為什麼中國證券市場容忍了鄭百文造假之錯,卻容不下他未識破騙局所犯的過失?
業內認為,陸家豪碰到的煩惱與委屈,給那些可能成為『花瓶董事』的專家或名人敲響了警鍾,獨立董事的責任實在重大。到今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如果稍不留神的話,將來可能會有更多的『花瓶董事』,糊裡糊涂地受到行政處罰,甚至纏上民事訴訟案。看來,獨立董事們真該步步謹慎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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