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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遼寧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及其委托的丹東富華酒店管理公司強行進駐中外合資丹東國際酒店,宣布停止總經理、4名副總經理和7名中層乾部的職務,對這家合資企業實施強制托管。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全國首例中外合資企業被法院強制執行托管案。
據丹東國際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加拿大籍華人廖玉棠介紹,1992年,丹東市政府在深圳招商引資,撮合廖玉棠擔任董事長的香港裕江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與丹東市政府下屬旅游公司合資興辦丹東第一家三星級酒店。雙方各出資200萬美元,外方出100萬美元現金、100萬美元設備,中方以土建作為出資。這一項目由國家計委立項,遼寧省政府批准,在丹東市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合資合作。經過兩年多的工作,酒店於1994年5月開業,當年被國家旅游局正式評為三星級酒店。當時出於對丹東市方面的信任,廖玉棠將酒店管理權交由中方負責。
廖玉棠表示,他沒想到的是,中方的5000平方米土建出資已抵押給銀行貸款,根本沒有自有資金,當時中方隱瞞了事情真相,這嚴重違反了中外合資企業法有關出資的若乾規定,使酒店成立伊始就負債經營。更為嚴重的是,在中方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期間,他們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就將大樓內屬於旅游局下屬丹東環球建築開發公司9000多平方米的土建債務也悄悄轉入合資酒店中來,最終導致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清債的理由將丹東國際酒店強制托管。如此,合資企業外方投資血本無歸。10年來,外商不但一分紅利沒分到,就連當初投資的200萬美元股本和墊付的120萬美元裝修款也沒了蹤影,中外雙方的董事會成員及酒店中高層管理人員全部被掃地出門,丹東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頓時一無所有。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認定,丹東國際酒店公司、丹東市旅游公司、丹東市環球實業開發總公司與一系列法人發生借款、債券兌付等13起糾紛案件,中院與遼寧省高院分別於1995年5月至2001年3月作出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均進入執行程序。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決,根據各權利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自2002年4月16日起,委托丹東富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對丹東國際酒店實施強制托管。
丹東中院執行庭庭長侯長春、執行組組長黃寧表示,托管是有法律依據的,托管是對民事訴訟法第223條關於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規定的延伸。今後一段時間,丹東中院將對丹東國際酒店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產權界定,最後實施資產重組。
丹東國際酒店有限公司認為,丹東中級法院裁定書裁定對丹東國際酒店實行強制托管沒有法律依據,托管公司無權以丹東國際酒店名義繼續經經營。民事訴訟法第223條僅規定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無強制托管的規定,此次強制托管沒有法律依據。另外,人民法院執行的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能執行企業法人人格,也就是說不能執行丹東國際酒店的經營權、管理權。
丹東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還提出,丹東中院的裁定書應當給酒店預留財產托管准備時間,並與酒店主管部門、酒店董事會事先協調。而法院4月15日發出公告,4月16日就對酒店實行了托管。酒店的人事檔案、財務帳簿、公章、財務專用章並非酒店的財產權益,不能成為被執行的對象,裁決書予以封存無法律依據。裁定書涉及的債權包括環球公司應履行的債務,丹東國際酒店是第三人,法院要求國際酒店履行債務,應依法提前送達履行債務通知書。現法院未送達通知書而直接對酒店進行托管,是不合程序的。
丹東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還表示,丹東富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為了急於托管酒店於2002年4月11日匆忙成立的,無酒店管理許可證,不具備酒店管理公司的資質條件,丹東中院的委托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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