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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已認定前段事實後,市場應有理由看到銀廣夏被暫停交易;又鑒於其嚴重的造假後果,市場更應有理由看到該公司立即退市。這裡沒有什麼法律空白。可是,在中國證監會發表上述消息之後,銀廣夏股票旋即復牌交易。
自從『銀廣夏陷阱』被《財經》雜志掘開以來,銀廣夏這只曾經的『超成長藍籌股』成為過去一年市場關注的一大焦點。在圍繞銀廣夏問題所引發的各種討論中,筆者對『要盡快建立退市制度』及『民事賠償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等幾種來自投資者乃至專家學者的呼聲感到十分迷惑。
適逢銀廣夏在2002年5月16日又有消息放出,相信接下來的10個交易日,該股行情又將上演精彩話劇,筆者在此將現行法律有關『銀廣夏陷阱』之條文列出,大家一起來看中國證券市場是否真存在那麼多的『法律空白』。
『銀廣夏陷阱』的事實部分,盡管《財經》雜志文章用相當大的篇幅來描述,作為法律分析的依據,這裡采用官方的認定。據新華社的報道,中國證監會發言人於去年9月5日對外宣布,經調查,中國證監會『已查明銀廣夏公司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其中,1999年為1.78億元,2000年為5.67億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再來看看所謂『缺乏民事賠償機制』之觀點。《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亦明確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按照中國證監會查證的事實,銀廣夏在過去經年的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中,可以說存在著大量的虛假記載及誤導性陳述。法院照這個條文判賠就是了,銀廣夏賠光了還有他的董事、監事、經理,這一乾人等的終生所得,應能連帶賠償給投資者一點半點。可是,市場上聽到的消息是,由於民事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律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
2002年5月16日的銀廣夏公告稱中國證監會對該公司罰款60萬元。有人說輕了,有人說不該罰公司。其實這一處罰也是於法有據的。《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這裡可以看出,證監會是用了該條中處罰上市公司的上限。可是,我們沒有從公告中看出對『直接負責人』罰單。按說開這個罰單還有更多一條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加上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原因,銀廣夏注定還將在這個市場上呼風喚雨。從5月17日開始的未來十個交易日裡,我們很可能會看到新的高潮。無論發生何等場面,大家不要再指責實際上已經比較健全的成文法律。
古人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句話應該是很有前瞻性的。銀廣夏現任董事長前不久曾說過一句話:『銀廣夏留在資本市場上對流通股股東的意義較重大,對法人投資者的影響則不大』———這句話點破了市場弊端的核心:『流通股股東被劫為人質』。想必中國證監會也有良多苦衷在其中。(作者簡介:魏君賢,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及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部,獲碩士學位,曾在東京從事證券法研究工作,現任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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