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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華申辦居留證件手續的規定
外商來華前,須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Z』字簽證。持『Z』簽證入境後,須於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申辦時須履行下列手續:
1)提交有效護照及『Z』簽證;
2)交驗勞動部門簽發的《外國人就業證》或外事部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
3)提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
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繳驗中國外經貿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復印件;外國企業駐華常駐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須繳驗中國外經貿部門簽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副本)、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外國(地區)企業常住代表機構工作證》,並繳驗復印件。
5)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或確認的健康證明書。
6)填寫《外國人居留申請表》。
外國人在華住宿登記法定義務
1)外國人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2)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人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須於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3)外國人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住宿,須於住宿人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4)長期在華居留的外國人離開自己的住所臨時在其他地方住宿,應當按上述1、2、3條規定申報住宿登記。
5)外國人在移動性住宿工具內臨時住宿,須於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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