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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地方政府的行政乾預,『中國十大名牌服裝』企業湖北美爾雅集團公司無奈『走麥城』。在連續3年效益滑坡後,美爾雅集團去年首次出現1.1億元巨額虧損,流動資金枯竭,產品大量積壓,今年1至5月虧損繼續加劇。
總資產23億元的美爾雅集團位列我國服裝行業十強。1986年開始起步,憑借靈活的經營機制,引進外資借船出海,創造了『內地可以超越沿海』的效益奇跡,年利潤最高達1億多元,年產中高檔西服80萬套、時裝330萬套,每年70萬套的西服出口量位列全國之首。隨著湖北及黃石市虧困企業增多,地方政府要求美爾雅『以優帶劣、加速擴張』,明星企業逐步背上了沈重包袱。
在地方政府『主導』下,1991年至1997年,美爾雅先後兼並了黃石第二制藥廠、黃石釘絲廠、黃石毛紡織總廠等7家瀕臨倒閉企業,涉及房地產、制藥、五金、紡織等多個行業,付出了2.27億元的巨額代價。應有關部門『要求』,又為黃石毛紡織印染廠、金野集團等4家企業提供外匯貸款擔保,逾期貸款本息合計已超過500萬美元。
美爾雅1997年1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按有關領導要求,湖北蒲圻紡織總廠、湖北服裝鞋帽公司等4家企業捆綁進入上市公司,集團承擔債務及不良資產2億多元。沒有任何產值和利潤、負債累累的4家虧損企業被包裝成盈利大戶,虛增產值2.8億元,虛增利潤7342萬元,虛增股本3250萬股,分別約佔上市公司產值、利潤、股本的1/5。造假付出了高昂成本,幾年來上市公司多交各種稅收4000多萬元,不得不忍痛再掏6600萬元將虛增的股本收購。
1999年2月,黃石市政府因財政吃緊,將建了一半的磁湖山莊酒店強塞給美爾雅,企業多方籌資5000多萬元再投入。去年酒店營業虧損1000多萬元,陷入困境的美爾雅因此雪上加霜。
16年來,美爾雅累計上繳稅收3億多元。而政府多年的行政乾預又使其頻頻掏錢『買單』,白白支付了6億多元巨資。
解讀『美爾雅悲劇』
美爾雅,一度憑著靈活的經營機制,引進外資,借船出海,躋身『中國十大名牌服裝』行列,創造了令人眩目的效益奇跡,成為中國有影響的大型現代化服裝企業,總資產達23億元,西服出口全國第一。從美爾雅的發展軌跡中,經濟界人士一度看到了『內地可以超越沿海』的希望。
加入WTO為中國紡織業開創了又一個春天,但由於近年來地方政府一系列違背經濟規律的乾預行為,美爾雅陸續被捆上一個個沈甸甸的包袱,從而演出了『盲目兼並、造假上市、侵權重組』等系列悲劇,企業發展動力不斷衰減,『超越沿海』更成為奢談。
春天是飛翔的季節,沈重的翅膀卻使美爾雅舉步維艱,生產經營正步入『冬季』。經過連續三年的效益滑坡後,去年首次出現了1.1億元巨額虧損,今年效益繼續走低。
美爾雅『慘敗』,並不表明『超越沿海』夢想的終結。但其沈浮的軌跡,對渴望加快發展的中西部地區來說,具有普遍的警示意義。(江時強 張先國 詹國強)
明星殞落誰之過
湖北美爾雅集團由明星企業跌入巨虧深淵的報道,令人惋惜,也發人深思。美爾雅集團憑著靈活的機制,曾創造過許多業績神話,但由於地方政府一系列違背經濟規律的盲目乾預,被迫乾了許多荒唐事,從盲目兼並收購,到提供外匯擔保,再到與虧損大戶捆綁上市,美爾雅因此背上了沈重的包袱,最終由於不堪重負,垮了下來。
我們的政府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全能政府』。盡管從改革伊始,就明確提出轉變政府職能、政企分開,但目前在不少地方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現象依然存在,企業經營自主權仍未完全落實,即使是對上市公司,一些政府部門也還是以行政管理為主。政府部門職能不清、越位、錯位現象嚴重。不少政府官員對企業仍習慣於包辦一切,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場,直接乾預企業的決策。美爾雅集團的許多兼並、收購和擔保、捆綁上市行為,多數都不是企業根據市場調查,進行冷靜客觀分析論證的結果,而是一些政府部門硬性要求,企業不得不硬著頭皮執行的。這說明,如果政府部門不徹底轉變職能,政企仍然不分,國有企業的活力就無從談起,即使實行了股份制改造,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要消除政府的越位、錯位現象,首先要明確界定政府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基本職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和市場秩序,進行客觀調控,消除市場失靈的影響,而不應直接乾預企業的經營活動。盡管作為一個轉軌國家,我們各級政府還要承擔國有企業改制、虧損企業脫困等過渡性職能,但政府在行使這些職能時,一定要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的自主權,不能不問青紅皂白,一廂情願地發命令、下指示,讓企業違心地乾不願乾的事。
要消除政府職能的越位、錯位現象,還要推進產權改革。政府部門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是政企難以分離的主要根源。要使政府不乾預企業,實現政企分開最重要、最關鍵的是進一步改善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消除『一股獨大』的現象,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在此基礎上建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只有這樣,纔能限制和約束一些政府部門的隨意乾預行為。
消除政府的越位、錯位現象,還要依法規范政府的行為。要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規范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乾預范圍、方式和程序,把政府乾預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納入法制化軌道。只有實現了法制化管理,纔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作為獨立法人的權益,扼止一些部門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胡亂乾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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