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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證券)與中國證監會的糾紛又有新進展——浙江證券董事長項建中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日前已審理終結,中國證監會決定維持原處罰不變,對項建中處以警告並罰款3萬元。
去年年底,中國證監會以浙江證券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操縱『錢江生化(相關,行情)』股票價格等行為違反《證券法》及相關規定為由,對浙江證券進行了警告和處罰:取消其自營資格,罰款5億多元人民幣。而相關當事人,浙江證券原董事長林益森、現任董事長項建中、總裁郭良勇、杭州平海路營業部負責人吳依民等,也分別受到證監會的警告和3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處罰。項建中為浙江證券現任董事長,證監會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3萬元。
今年3月,浙江證券因不服中國證監會的5億元罰款,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書(該事件本報5月9日已作報道);而浙江證券現任董事長項建中則以個人名義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據了解,項建中不服處罰提出行政復議的理由如下:雖然其擬任浙江證券董事長,但由於中國證監會未批准授予其證券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浙江證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證券業務經營許可證中的法定代表人無法變更登記,因此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董事長,不應受到行政處罰;實際管理的時間很短;主觀上沒有違規操作的惡性;在行動上縮小了違規後果;處罰的證據不足;處罰的法律適用不當。
中國證監會受理項建中的行政復議申請後,對此案依法進行了審理,並於4月底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
證監復決字為[2002]第15號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指出——
中國證監會經審理查明:項建中於2000年5月24日經浙江證券二屆六次董事會選舉為公司董事長。浙江證券未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項建中自2000年5月起,實際履行董事長職責。在實際履行董事長職責期間,浙江證券下屬杭州平海路營業部、杭州保俶路營業部、上海昆山路營業部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
證監會認為:項建中是經浙江證券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雖然浙江證券未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但是並不能否認申請人擔任董事長的事實,其已實際履行董事長職責且在調查、聽證中也承認其董事長身份。因此,項建中關於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董事長、不應受到處罰的主張,證監會不予支持。浙江證券下屬營業部從2000年1月至10日,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其中2000年5月以後,是項建中實際履行董事長職責的期間,浙江證券繼續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項建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對公司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另外,項建中提出其實際管理時間短,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惡性等主張,證監會認為《處罰決定》已充分考慮了相關理由,在依法處罰時,采用了最低限處罰幅度。
證監會認定,《處罰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86條規定對申請人予以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申請人如不服復議決定,可在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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