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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對2001年9月18日發布的《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5號關於已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股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事項進行了修改補充。根據修改後的審核標准,又有三種情形將導致發行申請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這3種情形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主要股東發生重大訴訟、仲裁和股權糾紛;公司存在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項;公司存在其他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修改後的審核標准還規定,擬發行公司如最近一年實現的淨利潤低於上一年的淨利潤或盈利預測數,或淨資產收益率未達公司承諾的收益率,由證監會發行部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該審核標准還規定,擬發行公司若出現下列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情況,即:申請增發的上市公司申報時前三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低於6%,同時公司本次發行前最近三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低於6%,且本次發行前最近一年淨資產收益率低於前一年淨資產收益率;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低於6%,由證監會直接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無需提交發審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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