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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金申購新股有關文件的最新規定,各基金管理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基金申購股票後,單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雖然基金特權已有所改變,發行人對證券投資基金申購新股已經有所限制,但這是向有利於基金的方向改變,而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定金申購並沒有取消。發行人原先對基金申購新股並無制約,但自去年基金利用享有普通投資者所沒有的信用交易特權,發生類似"青啤"、"深高速"申購事件侵害其他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後,直到海油工程招股纔首次對基金申購提出限制。之後上市公司無論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還是增發新股,都對基金提出了申購限制,但並沒有取消交部分定金申購的特權。
其實,基金特權的關鍵不在於申購量超過淨資產的10%,而是基金不全額繳款的"透支申購"行為。因為只有增發的股價較低,上市後有可觀的漲幅時纔會吸引基金巨量申購,這樣往往同樣吸引大量投資者參與申購,使得中簽率較低。實際基金獲得配售股票的市值並不會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如果申購價格較高對基金沒有吸引力,基金也不會動巨資申購,所以不會輕易超過10%。若真是所獲配售量超過淨資產值的10%,那麼也會有承銷商自動給調節成不超過10%。因此,基金真正的特權不在於申報量的大小,關鍵是在於不全額繳款申購,屬於透支申購,這種信用申購行為嚴重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其危害要遠遠大於巨量申報。
因此,公平合理的做法應該是:申購申報量不受自身淨資產10%的約束,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當次股票發行總量。但各基金管理公司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基金申購股票後,單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但是,基金的實質特權----交部分定金申購應予取消,基金申購時要與網上投資者一樣全額交款,這樣纔體現出公平原則,以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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