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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金額5.03億元,遠高於4.5億元的注冊資本,生死存亡之際,浙江證券不惜成為首家與中國證監會對簿公堂的證券公司,這也是短短兩年內中國證監會第5次被起訴。
面對五一節前剛剛拿到的北京市高院同意受理浙江證券狀告中國證監會的通知書,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項建中久久不能平靜。
因不服中國證監會去年年底對其作出的判罰,2002年3月,浙江證券一紙訴狀將中國證監會告上了北京市高院,這是繼2000年4月海南凱立首開狀告中國證監會先河後,中國證監會第5次被起訴。
項建中很清楚,漫長的訴訟之路纔剛剛開始,浙江證券需要贏得這場官司,重新拿回被取消了近半年的自營業務資格。而有關法律人士分析認為,未來浙江證券的命運如何,從現在開始最晚到7月2日正式審理的一個多月時間裡充滿了變數。
不服巨額處罰
2001年12月17日對項建中極其不平常,中國證監會最終對此前浙江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罰決議,浙江證券頓遭當頭一棒。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林益森、項建中、郭良勇、吳依民、楊金晶、裴根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證監會認定浙江證券在其經營活動中嚴重違反《證券法》。其中包括為客戶融資4.6億元買入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6.3億元;以及操縱『錢江生化』股票價格。
為此,中國證監會對浙江證券處以警告,取消自營業務資格;沒收浙江證券操縱『錢江生化』股票違法所得及罰款共計50312.68萬元;責令浙江證券在上交所監督下6個月內賣出違法持有的『錢江生化』股票,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賬戶,如有盈利予以沒收,並處一倍罰款;對浙江證券原董事長林益森、現任董事長項建中等人處以3?30萬元的罰款。
浙江證券網站有關資料顯示,該公司注冊資本4.5億元。這意味著證監會開列出的5.03億元罰沒金額已遠高於浙江證券的注冊資本!如果按照處罰決定交出罰款,浙江證券可能會嚴重『失血』!為了守住自己的生命線,浙江證券決定與證監會對簿公堂。
2002年3月,浙江證券一紙訴狀將中國證監會告上了法庭,這也使得浙江證券成為中國首家將『家長』推上被告席的券商。在短短不到兩年時間中,中國證監會這已經是第5次成為被告,但它萬萬沒有想到這一次將它推上被告席的是自己的『孩子』。
對於處罰浙江證券一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浙江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其教訓是深刻的,希望浙江證券吸取教訓,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建立制約機制,並認真貫徹落實,不要『錯誤地認為這(違法違規行為)在證券市場上是普遍現象』,真正做到遵紀守法和合規經營。
可浙江證券有關人士感到不公:『現在市場中這些事情是很平常的,為什麼只對我們一家券商進行查處?』
雙方各執一詞
浙江證券受罰後,項建中承受著因失去自營業務後浙江證券面臨的巨大經營壓力。在諮詢法律權威後,浙江證券決定向證監會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經濟參考報》5月9日相關報道披露,浙江證券提交的行政起訴書中同樣有三點理由:證監會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證監會關於浙江證券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浙江證券購買持有錢江生化股票不構成操縱股票價格。
浙江證券的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公司認為,浙江證券的相關活動並不是為客戶融資買入股票,而是接受客戶委托資產管理後又委托第三方管理資產進行證券操作,是一種業務創新,並沒有任何法律明文禁止。
此外,浙江證券也承認,確實超比例持有錢江生化的股票(持有比例佔該股流通股的56.35%),而沒有依法履行公告義務,違反了有關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但是超比例持股並不就等於操縱股票價格。
證監會有關人士則表示堅持以前對此事的觀點,『有的券商高管人員守法意識淡薄,缺乏規范經營的理念,在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關系問題上片面追求短期利益,鼓勵員工以「業務創新」的名義打擦邊球,試圖鑽法律的空子。』
審理不應晚過7月2日
按照去年證監會的處罰決定,自收到該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浙江證券必須將罰沒款匯交證監會,記者從證監會有關方面了解到,近5個月過去了,浙江證券尚未交這筆5.03億元的罰款。
記者在杭州向浙江證券詢問此事時他們顯得相當低調,好不容易堵住該公司一位負責人,得到的結果是『無可奉告』。當被問及官司目前的進展情況時,這位負責人回答『不清楚,反正按規定程序辦。』
另外,記者試圖通過電話向北京高院進一步了解此案的進展情況,但北京高院相關人士表示對此案不甚了解,開庭日期也還未確定。
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法院可能暫時不會開庭審理此案,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該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也即一審最晚應不超過7月2日。
對於該案的結果,法律界人士則較為謹慎,『這種案子結果很難說』。但不論結果可能如何,市場人士卻普遍認為都將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正如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先生去年在談及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一案時說的,『不管誰贏誰輸,中國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方向不應該改變,此案對於中國證券市場建設的積極意義也不會改變』。
關於此案的進展情況,本報將作跟蹤報道。
證監會5次被起訴(相關鏈接)
1、海南凱立狀告中國證監會
2000年4月29日,海南凱立將中國證監會告上法庭,首開中國公司狀告證監會先河。
2、律師孫煒狀告中國證監會
2000年底,黑龍江萬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煒不服證監會作出的證券監督管理處罰,狀告中國證監會,一審勝訴。
3、PT水仙9位股東狀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
2001年4月,PT水仙的9位股東認為,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有關PT股票的政策法規前後矛盾,使他們投資PT水仙股票時蒙受損失,狀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
4、河北開元集團狀告中國證監會
2001年6月7日,國際大廈二股東河北開元集團將中國證監會告至北京一中院,起訴理由是中國證監會行政不作為,對大股東國大集團違規行為不作查處。
5、浙江證券狀告中國證監會
2002年3月,以證監會行政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和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浙江證券將中國證監會告上北京高院,北京高院於2002年4月2日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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