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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銀廣夏股票盜賣案一審已經判決,但這並不是最終的結局。5月10日,敗訴的股民和律師明確表示,他們將在最快的時間內提起上訴。
據了解,銀廣夏股票盜賣案件發生在去年9月,當時原告股民杜先生發現帳戶上一萬股華東醫藥,近一萬兩千股愛建股份及五萬元錢不翼而飛,帳戶上卻平空多出一萬七千股跌停的銀廣夏股票。他認為營業部負有責任,遂提起訴訟。
經過了長達半年時間的審理,五一長假的前一天,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股民敗訴。判決書標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9559元全部由原告一方承擔。法院認為賣出和買入的事實成立。被告方銀河證券的承銷商已經證明銀河證券交易所的操作機器沒有出現技術問題,原告未能舉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股票盜賣非自己泄露密碼而導致結果的發生。也無法證明買入和賣出的事實與被告銀河證券的工作人員有關,故被告無任何過錯。
原告的一審代理律師袁寶清表示,作為第一起發生在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股票盜賣案,此案的社會意義遠遠大於案件的本身。首先,是股民的交易密碼在技術上能否保證不被盜竊。目前尚沒有對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檢測的權威機構和權威標准。其次,目前沒有專門針對股票盜賣的適用法律。民法通則106條雖然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犯集體財產或他人財產應承擔民生民事責任』,但是具體到《證券法》和《合同法》,關於這類過錯應如何賠償,卻無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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