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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沸沸揚揚的『海南凱立案』,至今餘波未了。不久前,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證券)一紙狀書,又將證監會告上法庭。據了解,這是國內券商首次狀告證券監管機關。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得證實,該院已於4月2日正式受理此案,並進入審理程序。受理通知書已發至浙江證券,而起訴書的副本也已送達中國證監會。
浙江證券為何要告證監會?這得從去年年底,證監會開出的一筆5億多元的『罰單』說起。
『罰單』緣起券商違規操作
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記者找到了日期為去年12月17日、編號為證監罰字?2001?31號的處罰決定。這份僅有千餘字的處罰決定書,有一個長長的名字——《關於浙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林益森、項建中、郭良勇、吳依民、楊金晶、裴根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
該處罰決定指出,中國證監會對浙江證券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進行了調查,發現有如下違規事實: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2000年1月至10月,浙江證券下屬杭州平海路營業部、杭州保?叔路營業部、上海昆山路營業部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共計融資46079.5萬元。
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截止2001年3月底,浙江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為6.3億元,主要用於公司自營及償還債務。
操縱『錢江生化』股票價格。浙江證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個股票帳戶(1個機構帳戶、2個自營帳戶、53個個人帳戶)大量買賣『錢江生化』股票。最高持倉量為18308735股,佔『錢江生化』總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東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截止2001年3月20日,股票餘額為14075537股,實現盈利4233.18萬元。
據此,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對浙江證券處以警告,取消自營業務資格;沒收浙江證券操縱『錢江生化』股票違法所得4233.18萬元,並處以罰款4233.18萬元,對違法融資行為處以罰款46079.5萬元,合計罰款50312.68萬元;責令浙江證券在上交所監督下6個月內賣出違法持有的『錢江生化』股票,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如有盈利予以沒收,並處一倍罰款。
證監會行政行為不嚴謹?今年3月,浙江證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書,正式起訴中國證監會。該院於4月2日正式受理。
根據浙江證券提交的、所署日期為2002年3月15日的起訴書,起訴的理由有三:一是證監會行政處罰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二是證監會關於浙江證券『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三是浙江證券購買、持有『錢江生化』股票不構成操縱股票價格,以操縱『錢江生化』股票價格為由處罰浙江證券是錯誤的。記者注意到,起訴書中並未提及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一事。
起訴書中提出,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違反《行政處罰法》第39條的規定?證監會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浙江證券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9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但是,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沒有載明浙江證券的哪些具體做法構成了『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就直接對浙江證券的行為定性。浙江證券認為,這種行政行為是不嚴謹的,違反法定形式。
起訴書中還提出,證監會關於浙江證券『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造成處罰決定錯誤。
《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浙江證券認為,2001年1月至10月間,浙江證券從事的相關活動不是『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而是接受客戶委托投資或委托資產管理後,又委托第三方管理資產、進行證券投資操作,是一種業務創新,並無任何法律明文禁止。而在從事經紀業務過程中,客戶資金帳戶上沒有資金而接受委托買入證券,或者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所需資金超過客戶資金帳戶上實際的資金數額時委托買入,這纔是證券法所禁止的行為。
浙江證券在起訴書中說,在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時,浙江證券均是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為限為客戶買入證券,浙江證券的行為不違反《證券法》第36條、第141條規定。證監會不應當對禁止性的法律法規做擴大性的解釋,並據之處罰。
券商否認操縱股票價格
對於證監會認定浙江證券操縱股票價格一事,浙江證券在6頁的起訴書中,花了一半的篇幅予以反駁。
浙江證券承認,自己確實超比例持有『錢江生化』股票而沒有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的義務,違反了有關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但它對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71條、184條作出的處罰決定仍有異議:超比例持股並不就等於操縱股票價格。只能說超比例持股可能具有操縱股價的能力,但可能性不等於事實。具體理由是:
一、操縱證券是一種故意行為。浙江證券作為法人沒有形成操縱『錢江生化』股票的決議或決定,沒有形成操縱股票的法人意思表示,因而不存在操縱該股票的故意,缺少主觀故意不能構成操縱證券價格。
二、按照《證券法》現行規定,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股票價格受到影響是操縱證券價格的兩個重要構成要件。浙江證券認為,所謂影響股票的價格,不是一般的影響,而應是重大的影響。因為任何數量的買賣都會或多或少影響股價。浙江證券認為,自己持有並買賣?錢江生化?股票,在某些時段也許有連續買賣的操作,但股價並未被嚴重影響,未出現暴漲暴跌,不構成操縱股票價格。浙江證券進一步列舉『錢江生化』股價變動情況作為證明: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25日,該股股價上漲27.43%,還略低於大盤32%的漲幅;而在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年底,『錢江生化』漲跌幅超過7%的交易日有7次,每次漲跌方向與大盤走勢一致,漲跌幅度也基本與大盤漲跌水平相當。
三、關於《證券法》第71條中『自買自賣』的適用,自買自賣必須是同時申報買賣,買賣成交了,買賣價格應該相同;如果同一天買賣,但買賣價格不同,不是自買自賣。浙江證券認為,查浙江證券買賣『錢江生化』股票的記錄,僅在個別交易日有以相同價格進行相反買賣的事實,成交股數也不過數萬股。這些交易對股票價格或交易量沒有什麼實質影響,不構成操縱股票價格。
對於證監會認定浙江證券操縱『錢江生化』股票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處罰,浙江證券也提出了質疑。浙江證券認為,證監會對所得數額的計算不妥。《證券法》第184條規定的是沒收『違法所得』,不是盈利。所得與盈利有不同的含義,而所得也分為應稅所得、實際所得等幾種。《證券法》第184條對『所得』的含義,從行政處罰的角度理解應是?實際所得?,計算其金額時至少應扣除已經上繳國家的營業稅、所得稅等。從證監會以往處理其他案件的做法看,計算違法所得額時也均扣除了實際上繳給國家的稅款。另外,在處罰作出決定之前,浙江證券所持有的『錢江生化』股票只剩餘35.99萬股,其餘13715637股已經出售且產生虧損。這一點浙江證券已告知證監會,但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沒有作出糾正。證監會在處罰決定中,對所得計算上也沒有區分《證券法》生效前後的問題。
開庭審理尚有時日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不願就此案接受本報記者正式采訪。但他在答復記者提問時說,浙江證券向法院起訴證監會,屬正常訴訟。因為證監會在處罰決定書中指出,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被罰機構和個人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這起引人注目的案件何時開庭審理?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北京市高院有關人士說,開庭審理日期目前未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可能尚需時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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