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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服務業在中國入世開放十大領域中,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中國嚴格區分了資本項目的開放與證券服務市場本身的開放,在中國入世的七項承諾中,沒有承諾對外資開放中國的A股證券和債券市場。但在市場准入和商業存在方面,做了很大減讓,如允許外國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業中持股33%,3年後增至49%,中外合營證券公司中外資可佔33%股份。在中國的實際承諾中,銀行業、保險業與證券業的業務之間存在一些界限模糊的業務,事實上也已對外資開放。
可以說加入世貿組織後,在金融服務開放方面,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對外資證券機構采取了市場開放的政策,承擔了一系列義務。相對應的問題是:中國的證券服務業,能否走出國門,如何走出國門?
世貿組織有九大基本原則,即成員國享有無歧視待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貿易自由化、市場准入和互惠、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和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等。按照上述原則,中國的證券行業在對外開放過程中尚處於不對稱的地位。這有中國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談判方的原因。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如何去利用規則,以競爭主體的面貌參與世界經濟競爭,既是政府,也將是中國證券行業面臨的嶄新課題。
能否走出國門,要考慮中國的證券公司在未來若乾年內,能開展哪些國際業務問題,要考慮我們的業務哪些有國際競爭力。如果對中國證券公司在不同成員國或地區現有國際業務的現狀與特點進行深入分析,就會發現,多年來中國證券公司國際業務范圍主要涉及了B股和H股等外資股的交易、發行與研究,海外基金與受托資產的管理、信息諮詢、涉外財務顧問等,而且在實際工作中開展這些業務的操作難度還是很大的,從運作上看,缺乏打入國際市場的經驗,沒有或只建立了很有限的海外分支機構,且多數為代表處,規模小,實際業務少,與真正走出國門還有很大差距。
能否走出國門,同時要考慮其他成員國的接受能力,要對成員國現有承諾與減讓情況進行深入細致分析。在美國,證券發行方面,聯邦法禁止發售以洋蔥為標底的期貨、期權及期權期貨。在聯邦債券發行方面,逐步消除了對外國公司在本國發行證券的限制條款;在歐盟,如比利時,除非某些特殊業務(如大宗股票交易),金融機構開展證券交易業務必須通過設立於比利時的交易所進行,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公司需要設立在比利時;在意大利,外國機構的中介機構不能提供證券諮詢服務。通過電訊或其他信息化手段,對公眾提供有關證券分銷服務以及有關的證券服務,需要獲得股票交易所委員會的批准。參與證券研究、資產管理和證券托管、並購、公司重組、管理層並購、風險投資等業務領域,需建立一個公司實體;在德國,發行以德國馬克為標價的證券,只能由設立於德國的信貸機構,無論是子公司或分公司,執行主要管理人角色。
當然,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有特別的規定。惟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生的自然人以及在過去7年在香港生活超過5年的居民,可以成為香港交易所的會員;惟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公司可以成為香港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在世貿組織發達國家成員中,如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這些國家的承諾水平相對寬松,減讓水平較高,在承諾減讓上一般沒有什麼很特別的金融服務貿易壁壘,門檻較低,市場機會多,但由於本地金融服務市場成熟發達,中國的證券服務商很難搶佔市場;而發展中國家或者曾受到金融危機衝擊的國家,如東南亞一些國家,從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對某些類型的服務形式的市場准入進行了限制,對資本參與以及對外資股參股比例、經營形式和業務范圍也進行了適度限制,這些國家的承諾水平也相對嚴格與細化,減讓水平較低,往往有較多限制性條款,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多,門檻高,市場機會少,但由於本國金融服務市場不發達,與中國同屬新興市場,中國證券服務商開展業務難度相對較小。
所以考慮中國的證券服務業如何走出去,應該采取實事求是、分層次、分階段的策略。在目前情況下,在地域選擇上,應該將主要目標瞄准我國的香港或東南亞、東北亞等國家和地區,尤其是有華人背景的國家和地區,逐步向美國、歐盟等國家滲透;業務選擇上,中國的證券公司應該可以加強基金管理服務、現場或基於互聯網絡的代理交易服務,並逐步向股票承銷業務和財務顧問業務滲透,這將是中國證券公司走出去的主要業務方向;在機構設立上,應該采取先建立分支機構,了解對方的文化與業務規則,培養有國際經驗的員工,逐步開始參股國外金融機構,最終實現中資獨資證券服務機構的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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