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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促進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穩健發展,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現就中資商業銀行使用人民幣資本金購匯充實外匯資本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商業銀行,在具備健全的內控機制和完善的操作規程的條件下,可根據自身外匯總資產規模向人民銀行申請購匯補充外匯資本金。
二、各商業銀行需憑人民銀行的批復文件,在批准的購匯規模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其中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請購匯。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市場供求狀況逐步安排銀行購匯。
三、各商業銀行向人民銀行提交的購匯規模申請材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申請報告;
(二)所申請購匯規模的測算依據;
(三)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管理情況的分析報告;
(四)最近一年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對其外匯業務的檢查或考評報告,或者各行的外匯業務自查報告;
(五)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六)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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