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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在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強調,要嚴格控制商業銀行開辦代理證券業務,目前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代理股票買賣業務。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可分為九大類,其中代理類中間業務中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人民銀行通知指出,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托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托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開辦代理證券業務,屬受托代理性質,應與委托方簽訂業務協議,明確義務與責任:商業銀行既不是發行人,也不是有價證券的買賣人,只負責經辦代理發行、收款、付息、資金轉賬等事務,從中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交易損失、還本付息等責任。
通知強調,根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代理證券業務中,除代理發行、代理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業務外,其他代理證券業務適用審批制。為防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目前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代理股票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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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根據這一屬性,中間業務可分為九大類: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包括國內外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業務;代理類中間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金融機構委托、代收代付等;擔保類中間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銀行保函等;承諾類中間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承諾業務;交易類中間業務,例如遠期外匯合約、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等;基金托管業務,例如封閉式或開放式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諮詢顧問類業務,例如信息諮詢、財務顧問等;其他類中間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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