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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股指期貨緊鑼密鼓按照各項程序進行准備的同時,現貨交易范疇的股票賣空機制也已悄悄地納入了市場監管與組織者的視線。上證所有關人士日前向記者證實,在我國證券市場引入股票賣空機制已成為上證所今年一個重點研究課題。
業內人士認為,和股指期貨相比,股票賣空機制更具可操作性,並且作為股指期貨成功推出的一個前提條件,股票賣空機制早於股指期貨推出應該不是意外的事情。
股票賣空納入視線
去年股票市場的一輪深幅調整讓廣大投資人受害不輕,無處可逃。市場人士在事後總結時都認為,調整本不可避免,但"受災"面積如此大、如此深,缺乏做空機制是一個重要原因,因為投資人無法通過逆向的做空手段來規避風險。
因此,具有做空機制的股票指數期貨從當初作為話題被引入起,就受到投資人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熱切關注。然而,期貨賣空先要現貨賣空,允許股票賣空是股指期貨正確定價的一個基礎,在現貨市場缺乏賣空機制的情況下,股票指數期貨無法完整地實現其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功能。東方證券研發總部朱小斌博士早些時候就建言,作為股指期貨成功推出的一個前提條件,大多數市場都是先有賣空機制後引入股指期貨的,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應適時引入股票賣空機制。
賣空交易並不復雜,實際上就是投資人通過合法手段借入並出售自己並不擁有的證券。雖說簡單,但對市場卻有著不小的影響。對賣空交易做過深入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趙錫軍、陳啟清兩位教授將這些影響歸納為:
一是增加市場流動性。股票市場上的做空行為一方面增加了市場上股票的供應量,降低了投資者由於市場供應不足而不得不以較高價格購入股票的風險,同時賣空者的對衝行為又增加了市場的需求量,使得投資者能在固定的價位大量賣出股票。賣空機制的存在活躍了市場的交易行為,擴大了市場的供求規模,從而有利於提高市場的流動性。
二是賣空機制的存在客觀上能產生一種"價格發現"機制,促使股票市場的價格接近實際價值,實現股票市場價格的有效性。同時可以反映市場對股票未來價格的評價,使價格所反映的信息更加充分。
三是賣空力量的存在還有助於改變市場上股價高估的現象。
四是賣空交易建立起了現貨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對衝機制。當投資者持有證券或以該證券為基礎證券的衍生品種時,證券價格的波動將使投資者面臨損失風險,投資者為了對衝掉這一風險,可以賣空該種證券,建立一項反向頭寸,無論價格上漲還是下跌,投資者的損失和利潤能大致相抵,起到了套期保值的作用。
海外經驗足資借鑒
賣空機制也有擾亂市場的負面作用。賣空行為所創造出的虛擬的供應和需求,過分擴大會導致市場信號的失真。而且做空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加速市場下跌,甚至可能導致暴跌。很多人相信,美國1929年股市崩盤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市場上過量的賣空行為;1998年國際投機家們對香港股市的襲擊就是利用了股票市場上的賣空機制,大量的賣空導致了香港股市的大幅下跌。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我們完全可以借鑒海外成熟股票市場上賣空機制的設計,借鑒他們的監管經驗,加強對賣空行為的監管。據介紹,在美國,對賣空行為的主要規定是:在下跌市場中禁止賣空,即某一證券最後一筆成交的價格大於或等於前一筆成交價格時纔可以賣空。除在紐約證交所有類似的規定,在那斯達克則禁止在下跌時賣空的價格低於當時做市商的最好出價;證券商必須保證它自己或其客戶在賣空時能借到證券,而且在到期日能夠購買到並移交相應證券。另外,對何種證券不能賣空、何種情況下不得向證券商融券賣空等也作了規定。
相對美國而言,香港市場對賣空的限制和監管就更加嚴格。有關規則規定了賣空指定證券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而且對可指定為允許賣空的股票范圍作了詳細規定,這些股票包括:在交易所買賣的指數成分股、股票期權、期貨的相關股票,以及市值不少於10億港元且每年換手率不低於40%的股票等。賣空交易必須在交易所的自動對盤系統中成交,將賣空指令輸入系統時,必須顯示該指令為賣空指令,即對賣空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即時的。交易所對賣空交易的監管權力也較大,可無須事先通知就暫停某一證券的賣空交易,隨時對賣空數量定出數量限額,可要求某一市場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一只或多只證券的賣空活動,可隨時要求交易所參與者披露其本身或為其客戶所持指定證券的賣空淨頭寸。另外,香港股票交易所對證券借貸也制定了詳細的規則,要求股票借入者提供可隨時變現的抵押品,如果所借股票用於賣空,其抵押品的市場價值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少於借入證券當時市值的105%。
股市發展需要"做空"
賣空交易是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於市場的一面,又有破壞市場的一面,但它畢竟是證券市場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有利於抑制市場泡沫,給投資人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投資工具和避險工具。我國證券市場要進一步發展,必然需要引入股票做空機制。
目前我國引入賣空交易的主要障礙在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和信用體系的不健全。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對此,業內人士認為,這個條款似乎對股票借貸作出了限制,但整個證券法對賣空交易一字沒有提及。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法律法規也可能會作出相應的調整。比如要引入股票期貨或期權,必須對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加以修改。
除了法律上的障礙,很多人對賣空可能對市場帶來的不良影響感到擔心。業內人士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專家表示,內地股市在引入賣空機制時,可以參照香港的規則和監管方式,對賣空交易實行嚴格的管制。比如除了對賣空時機、賣空頭寸、賣空者資格進行限制外,對股票借入者可以要求其提交相當於借入股票當時市值120%的可隨時變現的抵押物,對賣空者提交的指令要求其顯示為賣空,對單個股票的賣空情況每日公布一次,要求證券公司每天公布其自身或其客戶的賣空頭寸情況,甚至可以考慮為投資者單獨設立一個賣空帳戶等等。
引入賣空機制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它還要求對現有的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進行改進,以適應賣空交易信息披露和結算的需要。另外,賣空的引入也對證券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加強監管的實時性和有效性。
個人投資者或可做空
股指期貨還在醞釀,但考慮到期貨的高風險性和操作技術的高端性,管理層早已明確股指期貨的參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不得入內"。然而,謀劃中的股票賣空機制則為個人擁有賣空工具提供了想象空間。
因為,按照通行的做法,盡管股票賣空交易對賣空者的資格有一定的限制,但對機構和個人都實行同等條件下的"國民待遇",並不禁止個人入場。就這一點來講,個人投資者通過股票賣空交易擁有賣空工具還是可以值得期待的。
資料鏈接
賣空交易:是指出售者出售通過合法手段借入自己並不擁有的證券的行為。賣空者一般通過向經紀人或機構投資者借入證券,經紀人或機構投資者一般都要向這種借貸行為索取利息。賣空交易實際上是信用交易的一種形式,在西方成熟市場通常采用保證金信用交易的形式,即賣空者只需要在帳戶上擁有他所借入的證券價值一定比例的現金即可借入證券進行賣空交易,每天根據賣空證券的收盤價格計算盈虧。
賣空交易幾種形式:
1、投機性賣空指投資者預期證券的價格即將下跌,借入證券以較高的現價賣空,在未來以更低的價格買入證券還給借出者,從中獲得差價。但如果證券的價格沒有下跌,賣空者就面臨著在更高價格買入證券的風險,這將導致賣空者發生損失。
2、對衝性賣空指投資者持有一個證券組合,但其預期市場在未來會下跌,他們就賣空一些其它證券以避免投資組合的損失。但賣空的這些證券必須與持有的組合具有較強的相關性。
3、持有性賣空指投資者持有該證券,出於避險目的或其已預測到該證券價格將下跌但又不願或無法賣出該證券時,借入該證券賣空的行為。
4、套利性賣空指套利者在不同市場或相關證券之間利用賣空作為兩筆或多筆交易的一部分,以獲取無風險收益的行為。
5、做市商和經紀商賣空指證券交易所的專家為維持其所指定的證券的流動性,平衡市場供需而進行的賣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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