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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辦理兌換外匯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旅行社在為港澳游游客辦理兌換外匯時,購匯所需人民幣資金必須以支票或銀行轉賬的形式交銀行,並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請兌換的公函(詳細列明港澳旅游的人數、目的地、購買的團費及個人零用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
(三)旅行社與港澳游接待社簽訂的、符合國家旅游局有關要求的合同;
(四)每位游客個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
2、銀行在辦理出境游售付匯業務時,應對哪些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
(一)旅行社是否在國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許經營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名單》之內;
(二)審核《名單表》上的組團社『授權人簽字』和印章與銀行備留的印鑒是否相符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有關單證材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對於赴香港地區旅游的,香港接團社是否在國家旅游局公布的《香港地區接待中國旅游團隊的旅行社名單》之內。
銀行在辦理兌換手續後,應在每本《往來港澳通行證》上作換匯標識,並必須在每次供匯後將旅行社提供的游客姓名、性別、護照號、身份證號、購匯時間、購匯金額等信息輸入電腦保存,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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