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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人民銀行宣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准入備案制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4月10日發布新的規則,對債券托管賬戶開銷戶規程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這份《債券托管賬戶開銷戶規程》,商業銀行及授權分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均可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按實名制原則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中央結算公司設置甲、乙、丙三種債券一級托管賬戶。具備資格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結算代理人或辦理債券櫃臺交易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可開立甲類賬戶;不具備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或不具備債券櫃臺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可開立乙類賬戶,也可開立丙類賬戶。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托管銀行為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以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基金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債券托管賬戶為乙類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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