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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整頓規范認證市場又出『重拳』。已經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應在今年7月31日前重新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不得繼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國家認監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外經貿部近日聯合發出《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上述要求。這一辦法將從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5萬美元,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並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擬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也必須遵照此條件。
《辦法》還規定,2003年12月11日前暫不審批外資控股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的設立申請,2005年12月11日前暫不審批外商獨資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的設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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