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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養老保險工作會議上獲悉,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了《關於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2】77號),將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比例由30%調整為20%,其中方職工繳費基數由『本人上月實得工資』調整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該《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執行。今年1月至4月已按天津市養老保險原有關規定執行的不再進行調整。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於1998年1月1日起重新實施。按照原《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全部中方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3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20%用於中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5%用於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養老保險,另外5%用於中方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按照世貿組織非歧視待遇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天津市又對《實施細則》及時進行了修訂,統一了不同所有制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都為20%,並以市政府令第49號的形式重新頒布。
本次調整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港、澳、臺企業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通知》中規定,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單位繳費比例調整以後,其中方離退休人員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養老待遇(統籌項目外基本養老金),改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准自行發放,在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發放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放。委托時應向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簽訂《委托代發統籌項目外養老金協議》。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退休人員,醫療待遇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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