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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和消費是市場經濟中的兩大要素,生產滿足消費需要,而消費又刺激生產發展。其中,消費者的參與又是關鍵。但在商品日益豐富、促銷手段層出不窮的今天,消費者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正確的判斷力也變得越來越難。那麼,德國是如何保護本國消費者不受偽劣商品和不正當促銷手段危害的呢?據德國聯邦消費者中心新聞發言人卡雷爾·莫恩介紹,德國保護消費者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一是健全消費者保護組織,並使其形成網絡。德國早在20世紀20年代就成立了第一個消費者保護組織。而去年11月新成立的德國聯邦消費者中心是聯邦各州消費者中心以及其他消費者保護組織共同組成的最高組織,共有35個成員組織,其前身是消費者協會聯合會。
莫恩說,該組織是公益性機構,目前在柏林總部和波恩辦事處共有專職人員近80人,均是各方面的專家。該機構的宗旨是:確保商品的生產、性能和質量以及商家所提供服務的透明度;使預防性消費者保護成為各方關心的政治任務;讓消費者和商家享有同等的機會;促進可持續消費。其任務是:在面對政界和經濟界時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協調各成員組織的消費者保護工作;通過協會訴訟方式提出集體訴訟;幫助消費者了解和掌握有關消費信息;制訂諮詢標准;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員工進行培訓。
目前,該機構約850萬歐元的年度預算資金主要來自德國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的撥款,另外還通過銷售出版物等獲得部分收入。但莫恩強調,消費者中心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機構,可自行決定自己的工作計劃、政治觀點以及所提出的要求。
二是不斷完善與消費者保護有關的立法工作。迄今為止,德國已制訂並實施了一系列消費者保護法律,如《食品法》保護用戶不受有損健康的食品的危害,《旅行合同法》約束旅行組織者信守承諾,《消費者信貸法》保證消費者享有退約權並要求債權一方提供各種信息,《產品擔保法》規定制造商應擔保對有缺陷產品的賠償等。
同時,消費者保護組織也力爭對一些在實踐過程中存在缺陷的法律進行修改。例如,他們目前正積極要求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全面修改,因為盡管1909年通過的這一法律規定廣告不能使用誘惑性解說詞和誤導性產品標識,但實踐中該法對部分企業的某些做法卻無能為力。舉例來說,德國許多食品生產企業利用人們對純天然食品的心理需求而在包裝盒上印有田園風光一類的圖畫,可事實上,這種食品卻是工業化大規模生產出來的。然而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缺乏『廣告內容必須清楚、全面和真實』這樣的基本原則,消費者很難據此追究有關方面的責任。
三是以各種形式向民眾提供正確的諮詢。各級消費者保護組織不斷進行市場調查,及時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情況做出反應,並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消費者中心還出版多種與消費者有關的各種小冊子,並舉辦報告會介紹市場動向。同時,消費者還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獲得有針對性的正確信息。此外,消費者中心還在德國各地設立了多個消費者諮詢處,消費者可面對面地從有關專家那裡獲得商品質量、價格及服務等問題的信息。
德國還成立了一系列為消費者識別假冒商品提供服務的專門機構,如柏林商品檢驗基金會、德國標准研究所理事會、農林儀器評估信息局、德國食品協會等。這些機構所發布的產品檢驗和測試結果等信息對消費者購物起著指導性作用。
莫恩說,在德國爆發『瘋牛病』危機後,消費者保護工作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並得到很大發展。他們的目標是,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時機,使消費者保護像環境保護一樣,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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