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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近日裁定,消費者根據享有憲法的權利,可以公開批評公司、產品和有關服務。
以九比零一致通過的這項裁決中,法官拉貝爾表示,對於社會來說,這種交流方式極為重要,甚至不僅限於商業領域。加拿大憲法規定,加拿大人擁有通過媒介、互聯網和標語,表達自己不滿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來說,能夠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是至關重要的,這不僅是消費者的權利,而且是公民的權利。
此案的起源是,居住在魁北克省的居民圭納德,在自己擁有的建築物上張貼標語,譴責保險公司拒不支付數月前提交的索償要求。當地法院以地方法為依據,裁定圭納德在住宅區張貼標語違法。圭納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加最高法院的裁決指出,反廣告同廣告同樣重要,消費者可以表達他們對所得到的產品和服務的失望與不滿,消費者可以同其他人分享自己對商品的關切、擔心,乃至憤怒,也可以提醒他人免受同樣的遭遇或損失。
裁決特別指出,鑒於消費者財力有限,無法購買昂貴的傳媒廣告表達自己的觀點,因此,標語和傳單是他們惟一可以使用的替代廣告手段,否定消費者使用這類廉價手段的權利,將限制他們公平享有自由表達的權利。有關市政當局的律師認為,禁止隨意張貼標語的地方法規之目的,無非在於減少視覺污染和避免駕車人注意力不集中。法官拉貝爾則認為,雖然地方法規的意圖合理,但其含義不明確,而且手段不當,不給予支持。
多倫多律師斯塔拉斯表示,互聯網上有許多網址供人們討論股票、投資和公司管理,據其所知,這是最高法院首次討論互聯網可作為自由表達意見的途徑,因此,這一裁定對社會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也必定會鼓勵倡導人權的人士,要求取消在互聯網上表達意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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