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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出差南京帶回一疊日前出版的當地報紙,翻閱時一則關於尋求股票合作的廣告引起記者注意。原因是這則廣告太有誘惑力了。廣告是這樣說的:『本公司實力雄厚,有可靠准確的消息來源,每年都挖掘出具有投資價值的牛股,不論熊市、牛市每年均能保證30%的收益。歡迎希望迅速增值和扭虧的股民與我們合作。合作方式多樣:(1)資金10—200萬元,跟莊會員,承擔虧損,利潤分成,(2)資金500萬元以上打保證金,保證一定年收益率。』何方神聖居然有如此能耐?記者決定暗訪個究竟。
記者按圖索驥找到了廣告上留下的聯系地址———珠江路342號,經過一番周折,記者在某營業部見到了廣告聯系人王先生。在記者表明有大筆資金欲作投資的來意後,王先生說,合作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保底,每年的保底收益是10%,超過部分歸他們,一種是不保底,投資收益3、7分成。前者沒有風險,但你的收益也就10%,不高,後者風險大一點。記者發問『你們廣告上不是說年收益能有30%嗎?你們又怎麼能保證股票投資只賺不賠呢?』王先生說:『我們是能達到30%的年收益,但只能給保底客戶10%,你要是不怕風險,可以選擇收益分成的合作方式。至於我們的實力,你不必懷疑。我們是浙江的一家民營投資公司,炒作股票已有5、6年的歷史了,有著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資源,運作的資金有10多億,我們每年做幾只股票,全是成功的,收益都不低於30%,就是去年下半年這樣的行情,我們還有平均50%的收益呢?再說了,若你選擇保底的投資方式,根本就沒有風險可言。
我們會打委托資金50%的保證金或等值的股票到你的賬戶,一旦你股票賬戶的虧損達到20%就可以平倉,虧損部分和保底收益,可用我們的保證金來抵衝,你不會損失一分錢。這些都可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下來的。』
隨後,王先生就拿出了一份《資產管理合同》,上面除了合作雙方外,還有擔任監管責任的丙方———證券營業部;在關於資產賬戶的條款中寫道:出資方(甲方)將資金劃入丙方開設的專用賬戶,股東賬戶則由受托人(乙方)提供,乙方在丙方開設資金賬戶和股東賬戶,並注入一定的資金或等值的股票作為對甲方的信用風險保證金,在資產管理期內,甲方賬戶資金的劃撥、轉托管及取消指定交易的手續,須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章確認後,丙方纔能接受相關指令;關於收益分配的條款則寫道:協議期滿或中止時,甲方收回本金,並取得一定的協議期利息,超過部分全部作為乙方的操盤報酬。合同看上去還蠻嚴謹的。
拿著從王先生那裡討來的《資產管理合同》,記者請教法律專家上海錦天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憲惠律師。他認為貌似嚴謹的合同存在不少問題。首先,合同中有關甲方自己開立資金賬戶而股東賬號由乙方提供的條款,法律上的含義是股票的所有權是乙方的,並非甲方自己擁有,甲方只是將資金借給乙方使用,一旦發生糾紛,出資人可能主張不了收益;其次,合同中變相的保底條款,無論從《信托法》,還是證監會的《資產管理辦法》來看,都是非法的;第三,受托人如果沒有資產委托管理資格,整個合同就是非法的了。
而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一看過記者拿去的合同就說,他們收到過不少因這類合同而引發的投訴。這類糾紛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類是保底收益無法兌現,一類是地下基金在接受委托後玩花招,以方便操作為名,要求出資人預先在一疊空白單據上簽上字,然後,背著出資人倒騰出資人資金賬戶上的錢和股東賬號上的股票,虧損了就翻臉不認賬,說是出資人讓這麼乾的。記者從上海法院系統則了解到,當地的長寧、普陀、浦東、靜安等基層法院都已受理過資產管理合同引發的訴訟,僅普陀法院的一名法官就在半年的時間內審理了三起這類案件。不管是律師、監管部門,還是法官都認為,地下基金高額回報後的陷阱不少,誰能保證包賺不賠呢?地下基金廣告攬客是餡餅還是陷阱,到此應該有個基本的判斷了。
還有一點應該提醒的是,在王先生拿出來的《資產管理合同》中,有著證券營業部監管甲方資金賬戶和強行平倉的責任條款。知情人告訴記者,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證券營業部為何樂於趟這灘渾水?目的就是收取傭金。而且,從資產管理合同來看,證券營業部為吸引地下基金,還給予傭金分成的優惠。證券營業部這種急功近利的行為,已經給他們帶來了風險。某證券公司上海延安西路營業部在監管一起委托理財案例中,未驗過三證就讓出資人胡某取走另一出資人賬戶上的172萬元現金,結果不僅陷入糾紛中,還被迫使172萬元現金重新回到原來的賬戶上。為了一點傭金,證券營業部有必要趟渾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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