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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奧運會組委會法律事務部的官員最近指出,目前侵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形式多種多樣,大致可劃分六大類。
第一類,基本上是沒有惡意的誤用和不了解規定的錯用;第二類,公開地、直接地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賺取商業利益;第三類,企業打擦邊球,完全是故意,但是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比較隱蔽,采取的是隱含的、潛在的策略。國際奧委會將這些行為稱為『隱性市場行為』,中國稱其為『潛在的商業目的』;第四類,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等機構以奧運、奧運會為題目和名稱,組織會議、論壇、展覽、演出等,並且程度不同地進行征集廣告、贊助行為;第五類,機關團體、企業等機構在宣傳中隨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甚至是變形使用;第六類,主要是新聞媒體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甚至把侵權行為作為正面新聞進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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