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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基金發行遇冷問題,基金在擴募和發行上新近引入了基金承銷團包銷制度。包銷制度盡管有利於基金募集,但在基金發行上並不能『一包了之』,有關人士認為,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流於簡單,並且很容易誘發一系列『後遺癥』。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國封閉式基金在發行上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先是在基金景業擴募中,基金主承銷商被迫『吃進』了近1.24億份基金單位,盡管絕對數量不大,但包銷比例卻高達97.5%;後是在基金科瑞的發行中,由於未能在預定發行期內達到募集規模的80%而被迫延長發行期,最終承銷團還是不得不『兜底』4.39億份基金單位;而新近發行的基金豐和更是創出了網上認購量的新低。
『我們並不反對在基金在發行上引入包銷制度,事實上,在基金發行中引入包銷制度對促進基金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想表明的只是,在基金的包銷上,監管部門並不能僅憑借承銷商的承諾而聽之任之,而應在包銷明顯超過承銷商能力或承銷商由於包銷基金而持有基金份額超過一定比例(如20%)的情況下,終止基金發行。否則,由此可能誘發的一系列後遺癥,將很有可能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銀河證券基金部杜書明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承銷商『一包了之』的做法很容易形成一系列的後遺癥。
首先,如果投資者認購數量不理想,為達到基金成立必需的批准規模的80%,主承銷商及基金承銷團將會在短期內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這種承銷風險在最近幾只基金的發行中已顯露無遺。
其次,為了將手中的基金盡快出手,承銷商可能不得不與一些機構進行一系列交易上的復雜安排,由於這種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幫忙』性質,因此也就難免不會出現一系列幕後交易,進一步增添了監管方面得難度。
第三,在這種情況下募集成功的基金,『心理包袱』可能較重,因此也就為其在今後的投資運作中保持潔身自好增添了難度。一種可能性就是基金通過直接或間接接盤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參與基金IPO的機構的資金得到迅速回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這些機構得到一定的利益補償。盡管這只是一種假設情況,但這種情況在基金監管中必須加以防范。
杜書明認為,大量的餘額包銷也有可能對基金上市後二級市場價格的異常變動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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