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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6日第16期《金融內參》刊登了中央財經大學研究所研究人員劉姝威的《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的短文。劉姝威以學者的正義與良知,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股民利益出發,對藍田神話提出質疑。短短600字就像千鈞棒打在藍田的『七寸』上,使得藍田神話再也不能維持下去了。
正是由於事關重大,所以我猜想劉姝威纔將文章送給了《金融內參》發表,本想引起管理層的足夠的重視。誰知有領導以極其認真的態度立即作出了批示,向藍田的貸款立即停止了。
這本來是件於國於民都有利的好事,可是這樣高度機密的《金融內參》卻迅速以復印件的形式到達了中國藍田集團總公司總裁瞿兆玉手中。
《金融內參》是《金融時報》的內部刊物,密級達到『機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作為機密件的《金融內參》,報送范圍只限於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銀行總行領導和有關司局級領導。除此之外的人或者是同級別的乾部是不應看到的,中國藍田集團總公司總裁瞿兆玉這樣的『副司局級乾部』更是沒有資格看的。
那麼,『瞿兆玉為什麼能那麼迅速地拿到《金融內參》呢?』這個問題是劉姝威在接受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調查』時對記者提出的。這個泄露機密的人是誰呢?顯然不會是一般的人。首先是能接觸到《金融內參》;其次是有一定權力的人。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泄露機密的人與藍田沒有任何貓膩,這樣『機密』的內參是不可能被泄露到藍田手中的。
《金融內參》被迅速復印到瞿兆玉手中,隨後就產生了一系列不良後果:劉姝威的文章發表24天後,瞿兆玉就拿著復印件找到劉姝威;接著藍田惡人先告狀,到法院狀告劉姝威名譽侵權;再就是劉姝威的生命受到威脅。
《金融內參》的泄密,除了違反《保密法》外,另一個最大的危害就是黨和政府信譽的損害。如果不能很好地保護那些專家學者,不能嚴守國家機密,不能有效地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不知那天真正的風險就會出現在我們的面前,那時,社會穩定就會成虛話,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成果就會毀於一旦。
因此,是誰向中國藍田公司泄露了《金融內參》?有關方面務必追查到底。而怎樣防止這類事件重演,更是人們應該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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