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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並開始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
根據該規定,外資股份公司發行人為公開發行股票而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守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詳細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依賴境外原材料供應商、境外客戶以及境外技術服務的風險;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政策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外國股東住所地、總部所在國家或地區向中國境內投資或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匯率風險。
發行人還應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國股東的住所地、外國股東總部所在國家或地區對於向中國投資和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應詳細披露其與股東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的業務與技術是否依賴外國股東,是否存在商標、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況的,還應說明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措施;過去三年與外國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技術轉讓費的提取、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分攤情況及有關價格的確定標准、執行本次發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關聯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見、保證關聯交易公允的具體措施,並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說明下一年的關聯交易總量。屬於生產加工型的發行人,還應披露原材料來源、產品銷售渠道;發行人與其外國股東簽訂的市場分割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具體執行情況。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參照該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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