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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日前公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的消息見報後,引起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此次《刑法》重點將期貨補充到有關條款中,即原『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相應補充為『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相應補充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記者觀察到,兩高對涉及證券期貨交易犯罪罪名的補充規定,體現出監管層密切注意到,近期期貨市場的種種不規范行為,例如大豆期貨5月合約將有可能發生一系列監管層不願意看到的事情。有消息稱,5月大豆合約正在醞釀著逼倉的風險。因為此現象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國債327風波時出現的問題,在期貨市場逐漸轉暖,促使一大批場外資金大量入市,入市的資金奔著有利可圖的期貨市場來,顯然是想大賺一筆錢。有關業內人士分析,期貨市場具體到大豆來說,巨量的現貨雲集到大連的交割庫中,使之淪為交割工具,這是一種資源的極大浪費。這種對某一品種持倉過於集中的現象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我國期貨市場品種單一造成的。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條文與我國目前經濟的發展,也有不相配套的地方,出現的空檔地方容易被一些投機分子所鑽空子。此次兩高院在《刑法》中重點附加上『期貨』犯罪條款,其目的性很強,就是要加強對期貨業的監管,對期貨交易價格罪和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確定,使之將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何面對新經濟時代,我國司法機關在介入證券、期貨業領域內,尚屬於過渡時期。北京的一些業內人士稱,在加強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和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監管時所涉及到的具體量刑方面,司法機關應該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例如,在處罰的辦法以及依據刑法條文確定其罪名是根據多少金額來定罪,是今後司法機關及有關方面需要研究的課題之一,因為證券、期貨的業務特性與其它領域有區別的。據業內人士反映,兩高院對涉及證券、期貨交易犯罪的補充規定的出臺,對規范證券、期貨業的穩定,使其健康發展,對保護廣大理性投資者的利益,無疑是一個好消息。對證券、期貨業的少數害群之馬起到的威懾力量。
鑒於期貨業所面臨的境地,有消息說,3月25日,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和期貨業從業人員的資料將公示於網上。中國期貨業協會秘書長彭剛認為,這種公示制度是為了達到『良幣驅逐劣幣』的作用,便於讓期貨業更好地接受公眾監督。他告訴記者,將來會有一些,比如說違法違規的行為,經過適當的程序後,將被放到網上進行公示,這樣做是為了促進行業的發展,驅逐害群之馬。
其實,公示制度只是期貨協會對行業從業人員加強監管的眾多方法之一。
據悉,今年期貨協會還將全面開展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培育『重視契約、自體自治、責任自負、誠實信用』的先進市場文化。協會的培訓工作將分三個層次展開:第一個層次是業內培訓,進一步開展針對業內不同層次的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綜合性和專項培訓;第二個層次是聯合培訓,即與其他相關行業和政府部門,如高法、高檢、有色行業協會、棉麻協會等聯合進行培訓;第三個層次是後備人纔培訓,協會擬在7、8月份舉辦一期高校教師期貨培訓班,鼓勵高校開設期貨專業課程,為期貨行業培養後備人纔。
中國期貨業協會會長田源表示,中國期貨業過去是一個高糾紛行業,因此希望通過互聯網這個高科技手段使得期貨行業的信息透明化、公開化,有效地降低期貨行業的糾紛,有效地清除期貨行業中不規范的行為和不規范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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