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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蕪湖分行、浦東發展銀行蕪湖支行、中國銀行蕪湖分行、工商銀行蕪湖分行4家銀行起訴安徽蕪湖廣夏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銀廣夏,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一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分別判令銀廣夏控股公司蕪湖廣夏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償還中國工商銀行蕪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6455萬元;判令償還中國銀行蕪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本金5200萬元;判令償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蕪湖支行貸款1000萬元及利息;判令償還交通銀行蕪湖分行借款本金423萬元及利息。上市公司銀廣夏被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悉,此前4家銀行在上市公司銀廣夏的擔保下,向蕪湖廣夏公司發放貸款,後因銀廣夏被揭露造假,導致資信狀況嚴重惡化,償債能力下降。4家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對蕪湖廣夏及銀廣夏進行起訴,要求提前結束貸款合同,償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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