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規范金融機構不實或者虛假驗資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日前發布了《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通知強調,金融機構必須對驗資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承擔責任,但此種民事責任不屬於擔保責任。
通知規定,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該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該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出資人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資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企業、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由金融機構在驗資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范圍內,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但此種民事責任不屬於擔保責任。
通知特別強調,未經審理,不得將金融機構追加為被執行人;企業登記時出資人未足額出資但後來補足的,或者債權人索賠所依據的合同無效的,免除驗資金融機構的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不實或虛假驗資民事責任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中出現類似問題的,亦參照通知辦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