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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沈陽的慕綏新、馬向東腐敗大案,震驚中外,沈陽市『一府兩院』高官紛紛落馬,130多名重要涉案人員被『兩規』,其中61名被移交司法機關。全案牽涉沈陽市副局級以上乾部達21人,涉案金額高達2億多元。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一只只黑手也伸向了這裡。在『慕馬大案』中就有多起涉及證券犯罪,原沈陽市市長慕綏新的前妻賈桂娥收受100萬股環保股份的法人股;因犯貪污受賄罪被送上斷頭臺的原沈陽市常務副市長馬向東,在其數以千萬計的贓款中也有收受的10萬股內部職工股……
這裡記述的是其中的另兩起典型案件。
過『關』留錢
在『慕馬大案』中有一個重量級人物就是原沈陽市財政局副局長、沈陽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郭久嗣。1992年至2000年7月,郭久嗣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3.4萬股,多次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71.92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6萬元,並因受賄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達人民幣768萬元。
對於申請發行上市的國有企業而言,國有資產管理局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關口。過『關』留錢,也就成了郭久嗣斂財之道。於是,為了『感謝』郭久嗣對企業發行上市的『關照』,董事長、總經理們將昇值極快的內部職工股送到郭久嗣手上,巨額資產和現金也以『感謝費』或『投資』的名義轉到郭久嗣名下。1993年底,東北輸變電集團財務公司經理朱某為感謝郭久嗣在ST東北電申請上市時給予的關照,送給郭久嗣內部職工股1萬股,郭久嗣以每股5元以上價格賣掉;1992年底,某局長徐某送給郭久嗣ST東北電內部職工股2000股,郭久嗣以每股5元以上的價格賣掉從中獲利;1997年,環保股份董事長為感謝該公司上市、做財務報告時給予的關照,送給郭久嗣該公司內部職工股2萬股。
現更名為生態農業的藍田股份,上市前是個默默無聞的小公司,掛靠在農業部。在操作企業上市時,郭久嗣四處奔波,幫助立項論證,協調關系,為此原藍田股份董事長瞿兆玉對郭久嗣一直『心存感激』。1995年底,郭久嗣和原沈陽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理申某邀請瞿兆玉共同投資陝西安塞杏子川京山鑽井公司,瞿兆玉遂拿出85萬元算作郭久嗣的『投資』,1997年10月郭久嗣、申某和瞿兆玉對陝西安塞杏子川鑽井公司進行投資結算,分紅後,瞿兆玉再次送給郭久嗣人民幣20萬元,郭久嗣悉數收下。1996年5月,藍田股份上市時瞿兆玉邀請郭久嗣參加開盤儀式,並借機送給郭久嗣人民幣1萬元。這106萬元近乎天文數字的『感謝費』,郭久嗣竟認為是自己應得的『外快』,因為正是通過自己的努力,纔使企業股票上市,企業由此獲得上億元資金,而自己所得只不過九牛一毛。
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郭久嗣收受他人賄賂頻率在不斷加快。他一次出國考察,就收到美金1.3萬元,人民幣8萬元。他家裝修住房,財政局下屬證券公司經理孫某聽說此事,送去4臺三菱空調機,價值2萬多元;某公司經理王某聽說後,又送去索尼牌41英寸背投電視,價值1萬8千元。至於郭久嗣的孩子結婚、老伴去世、再婚,郭久嗣都得到數額不菲的禮金。而郭久嗣還對此表白:『我不是愛財如命的人,這些事都沒有大肆張揚,只是簡單辦了一下,否則收個幾百萬沒問題。』
郭久嗣獲取不義之財,過著紙醉金迷的生活。他在洗浴中心與按摩小姐龐娜相識。第二次相見就提出不讓龐娜當小姐,而由自己出資做生意,並當即給其6萬元作為定情之禮。郭久嗣為求其紅顏一笑,進而達到包養的目的,先後給其59萬元;郭久嗣與龐娜之友鄭麗娟之間更是荒唐,為一夕枕席之歡就付8萬元。一時間,『郭大爺是好人』,成為多位『三陪小姐』的一致評價。據郭久嗣交待,他僅在5個女人身上花的錢就達93萬元!腐化墮落的丑態,令人發指。
坐收漁利
在莊嚴的法庭上,49歲的原沈陽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田英傑,痛哭流涕,邊哭邊訴說:自己從一個管著2000人的市金屬材料公司經理,屈尊到10人的小公司來已經很有奉獻精神了。幾年裡,頂著壓力,在國家股股權轉讓過程中,為公司獲取了除轉讓以外的轉讓費、諮詢費、顧問費、中介費1000多萬元。白天晚上地乾,為單位掙了那麼多錢,自己得點還不是應該的嗎?怎麼就叫犯罪呢?……
1997年2月,田英傑調入沈陽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沈陽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是沈陽市財政局於1993年創建的,主要負責管理、經營股份制企業中國家股股權。為盤活國有資產,國家允許部分國家股股權轉讓。應該說,在代行政府職權轉讓國有資產時,該公司只能收取股權轉讓費,而身為法定代表人的田英傑卻借機為公司開闢出生財之道,即在轉讓國有股權的同時負責提供信息、技術諮詢、中介等服務業務。田英傑知道,不管股份轉讓給誰,最後都得到他那裡辦手續,於是『坐收漁利』成了田英傑及所領導公司的主營業務。
1997年6月,新疆德隆協議受讓合金股份2068.5萬國有股時,田英傑所在的公司額外以每股0.1元的價格,以2000萬股為基數,向新疆德隆收取了200萬元;1998年8月在遼房天股權轉讓中又以顧問費等名義,向股權受讓方萬華公司收取了218.8萬元;1998年10月,在沈陽醫藥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向受讓方北京華銀集團及其控股公司大龍泉(現更名為長興實業),收取中介費等共計245萬元;2000年4月,新疆德隆協議受讓合金股份1735萬國有股過程中,田英傑再次向新疆德隆索要396萬元。
只要是為單位謀取利益,什麼事情都有可以乾。這就是田英傑的邏輯。在巧立名目大肆收受不義之財的同時,他膽大妄為,擅自挪用大筆國家專項資金去炒股。在轉讓合金股份國家股權時,國家國資局批復中明確規定『轉讓收入不得挪作他用』。而田英傑卻置國家有關規定於不顧,先動用部分轉讓收入生成260萬元的高額利息,可他仍嫌賺得太小。1998年3月,他指示公司產權處動用包括5000萬元轉讓收入在內的7000萬元公款以個人名義投入股市炒股。1998年4月,他在公司其他職工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又決定將部分高額利息連同轉讓時向受讓方索要的200萬元一並投入股市以個人名義炒股。據統計,田英傑因此動用的轉讓收入累計超過億元。
站在被告席上的田英傑覺得自己很委屈,自己辛辛苦苦賺錢,應該獎勵;用公款送禮、行賄是為了單位;向受讓公司索要財物,也是為了單位……然而,法律是無情的,它從來不相信眼淚。『單位受賄罪』是1997年新《刑法》中增設的罪名,田英傑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沈陽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在協議轉讓國有股權過程中,多次向受讓方索要財物計1059.8萬元,且為他人謀利。另外,田英傑還與他人共同非法侵吞公款36萬元,個人實得21萬元。他因犯有貪污罪和單位受賄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多行不義必自斃』。沈陽『慕馬大案』涉案的主要犯罪分子已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它再一次告誡人們,『別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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